市场老板勾结水厂技术员大肆偷水 辩称给钱不算偷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2015-05-13 11: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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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主水管扳回损失
为了扳回损失,吕、韦两人商量后,决定直接从水务公司的主水管上接一条水管给水产公司使用,不通过水表,成本由韦某负责,接好后先弥补他的损失,再一起分好处。水管装好后,韦某先后支付了6万元安装费给吕某。吕某称,今年1月到5月,韦某又给他分了3.3万元。
同时,韦某也供认了与吕某相互勾结盗水的事实,并称“一开始也担心出事,但吕某说公司还有熟人,不要紧”。
在5月12日的庭审现场,韦、吕二人却均作出部分翻供。其中吕某自称其并不会调水表,因此在公安机关供述中提到调水表的部份都不属实。已在水务公司工作了7年的吕某说:“我没有看过笔录,装水管也是出于友情,才在没有公司安排的情况下去安装的。他给了我6万元,包括人工材料费。”
翻供称不属于盗窃
韦某则表示自己对指控的事实过程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他认为自己全程没有参与,没有获利,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对于吕某的违法行为也不知情。他说:“我以为我是大客户,所以水务公司就给我一定优惠。”另外,他表示调慢水表的事也不是被公司发现的,而是水表坏了他报修后,水务公司发现水表有问题才让他补交了近13万元水费,并非罚款。
韦某的辩护人称,调慢水表的证据不足,水务公司用于该水产公司的水表均是“问题水表”,根据问题水表来推定被告人犯罪,属于证据不足。因此韦某充其量只能算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人称,经鉴定,截至2014年5月31日,韦某的水产公司通过让吕某调慢水表、私装管道,窃取绿城公司水量价值水费69万余元。公诉人认为,韦某和吕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1年到12年幅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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