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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污被责令整改多次 环保公益组织或发起公益诉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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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希望搬迁安置

鑫森公司停产了,村民们在环保的路上又迈出了一步,但这并没能让他们高兴起来,“整改完了又有排污怎么办?”

“企业是停产了,可这个地方已经不适宜居住了。”张红梅说,“现在种不了地,村庄周围的水也脏了,养的鱼也死了,这些年的损失,难道不需要补偿吗?”

为此,当地多个自然村联合提出,希望政府能合理征迁,将村民们整体搬迁到其他地方居住;如果这个要求不能够实现,村民们希望能让尚未验收达标的企业停产,待合格后再进行生产,并且接受当地村民的日常监督。

同时,村民们希望当地政府能够全面评估企业所造成的损失,并对耕地进行检测,如无法耕种,须对村民们做一次性经济补偿;此外,还要求当地政府要对村民们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确认污染有无带给村民疾病。

公益组织或发起公益诉讼

面对此种情况,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可以与污染没有直接关系,不是直接受害人。”曾发起我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的环保法律项目负责人葛枫表示,张红梅所遭遇的污染既有检测报告证明污染事实,也有环保部门的处罚通知书证明污染主体,基本符合起诉的条件。

在拿到了相关的材料后,葛枫说:“只要提交给我们的材料通过了审核,我们愿意就此发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企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当地生态环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另据了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中认定的事实,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出的民事诉讼,除例外均无须举证证明的规定,也为受害群众增加了极大的便利。

“这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在我们提起公益诉讼后,受害村民再提起民事诉讼会简单地多。”葛枫指出,环境公益诉讼难,主要在于前期调研取证方面的费用以及化验检测费用,涉及污染损害鉴定的,光污染损害鉴定费用就是一笔很大的费用,另外还有请专家、律师等费用,都让受害农民难以负担。

葛枫认为,新《环境保护法》肯定了民间环保组织可以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监督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企业或个人,弥补政府的缺位,监督政府的执法行为,督促其依法履职,“是非常大的进步”。

◎文/图 新法制报 见习记者刘倩凤 首席记者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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