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昆明官渡区区长刘毓新受贿案29日开审 被控受贿近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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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记者杨之辉)4月2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昆明市官渡区区长刘毓新受贿案,检方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近300万元。
昆明市检察院指控, 2007年至2012 年期间,被告人刘毓新在担任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昆明市住建局局长、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多个工程项目建设及招投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次收受请托人所送贿赂共计人民195万元英镑1万元价值78万元的住房一套及价值10万元的公司股份。对房产和其中的70万元,刘毓新否认了部分事实,对其他犯罪事实均当庭承认。
2014年9 月22 日,经昆明市人民检举院决定,刘毓新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 月5 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昆阴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该案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力刘毓新涉嫌受贿罪,于2014 年11月3 日移送审查起诉。
检方认为, 被告人刘毓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刘毓新的辩护人称,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在被双规侦查期间,主动举报了昆明市某领导,该领导已经被检方立案侦查,应该算重大立功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检方认为, 刘毓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交待了他人向行贿,以在职务升迁中得到关照的情况,具有从轻情节。建议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宣布合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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