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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全省法院实行登记立案

山西日报郭建军 2015-04-28 1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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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严处虚假诉讼

本报讯(记者 郭建军 通讯员陈伟)4月27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自5月1日起全省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合规的初始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同时,严处虚假诉讼。

5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各级法院将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当面释明,并一次性书面全部告知当事人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法院也要先行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写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省法院巡视员王志刚表示,立案登记制针对初始案件,即群众一开始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包括最初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及其他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据悉,实行审查立案时,法院先对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及管辖权等进行实质审查,再决定是否受理,比较复杂。实行登记立案后,法院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大大方便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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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刁云娇标签: 立案 当事人诉权 省法院 法律文书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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