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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企业扣除利息不合法补缴税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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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企业的财务年度费用波动,牵出涉税问题。近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某企业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列支60万元贷款利息但不合法扣除的事实,企业最终补缴税款15万元。

财务费用波动 引出涉税疑点

稽查人员在对大连某企业案头分析时发现,该企业近几年的收入情况比较平稳,但年度的财务费用却有波动,均大于其他年度的费用支出。经查实,去年该企业向大连某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奇怪的是,这一年的财务费用大于其他年度的财务费用,原来是企业在其中列支了这笔贷款的利息。在收到这笔贷款后,该企业立即将款项全额打给了外地的设备生产厂商,用于购置各类大型生产设备,扩大生产规模。但企业所购置的生产设备当年尚未生产完毕,未交付给该企业。当年该项业务企业共在财务费用中列支了60余万元贷款利息,并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扣除了。

扣除不合法 补税15万元

稽查人员认为,该单位贷款购买生产设备的业务,应当将购置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相关设备的成本,即60余万元不能计入到财务费用中一次性扣除。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购置固定资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做出了补缴企业所得税15万余元的处理决定。在该案件中,如果企业借款利息扣除前没分清用途,将这笔借款费用错误的作为收益性支出,进而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借此案例提醒广大纳税人,由于现阶段各行业出于生产和发展的需要,经常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但在使用借入的资金时,一定要分清楚资金的用途,划分清晰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然后再落实借款利息的归属,避免在纳税申报时产生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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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分用途利息扣除有说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扣除。

[责任编辑:郝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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