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发出通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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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记者在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针对涉企行政执法中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行政执法检查过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突出问题,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主要从6个方面就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都必须事先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年初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提出具体意见,报政府批准后要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网和本机关网站上公开。同时,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
针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问题,《通知》要求,行政管理部门每年都要依法对涉企收取的相关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企业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在15日内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其中,市政府、省政府所属部门对企业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为较大数额,县、乡政府及市、县政府所属部门较大数额标准分别由市、县政府规定。
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服务意识不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通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普遍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要利用各种信息载体,及时向企业提供本机关服务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及安全、技术等信息服务;倡导人性化执法,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作用,把处罚和指导、服务结合起来,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对违法情节较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此外,为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通知》中明确,对于涉企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企业和个人可以向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和民心网等进行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政府法制部门予以通报,并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方世奎表示,为把各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要求落实到位,省政府法制办将在下半年对全省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全面清理,同时,会同省工商联选择150家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作为省级执法监督联系点,广泛听取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