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专家选拔管理服务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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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专家是省委、省政府授予在我省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最高荣誉称号,动态管理,每3年评选一次。自1998年以来,已开展6批评选工作。随着我省人才工作的不断发展,对省高级专家的选拔管理、联系服务工作有了新要求。为切实将各行业、各领域新涌现出的学术技术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有较大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专家选拔出来,做好联系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高级专家选拔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对我省高级专家的选拔条件、选拔程序、相关待遇、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省高级专家评审将思想政治品质作为评选专家的首要条件,将促进现实生产力发展作为评选工作的基本方向,努力实现向重点产业倾斜、向实用技术倾斜、向骨干企业倾斜。《办法》规定,省高级专家人选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且在我省(含驻省中直单位)工程技术、哲学和社会科学、教育科技、医疗卫生、金融法律、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中有较高造诣,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省高级专家人选的推荐工作按本人申请、组织审核、专家评审、集体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评审工作按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核、审核确定、命名表彰等程序进行。享有的待遇包括在管理期限内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省政府特殊津贴,对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在管理期内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对象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当地党委、政府参照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每年组织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组织开展国情研修和休假疗养等活动。充分发挥省高级专家的科技创新领军作用、咨询决策智囊作用、参政议政作用、产学研一体化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省高级专家在我省新一轮振兴发展中建功立业。
针对省高级专家的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省高级专家工作变动、职务调整、取得重大成果、获得奖励以及健康状况等方面情况,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负责建立省高级专家信息档案,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省委组织部对省高级专家进行跟踪考察,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术诚信、工作实绩,考察结果由省委组织部存入省高级专家信息档案,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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