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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村主任挖卖乌木案开庭 村主任被控盗窃罪

四川日报网刘春华 2015-02-11 11: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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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日报网消息(刘艳 四川日报记者刘春华)2月10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眉山村主任陈国林挖卖岷江乌木案,在青神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陈国林犯盗窃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尽管此案在案发时,陈国林的行为是否该追究刑事责任曾引起争议,但在昨日庭审现场,陈国林及同案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这是我省首例因乌木而被指控触犯刑法的案件。

2013年10月的一天,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农民何某某在打渔时,发现岷江靠近青神县黑龙镇季时坝村2组一侧的河道内,埋藏着一根乌木。何某某联络人进行挖掘,过程中被当地村民发现举报到黑龙镇政府,并制止了何某某等人的行为,将乌木重新掩埋,并安排村干部负责看守。

但仍有人盯上这根乌木。在乌木被埋几天后,绰号“汉娃儿”的赵汉冲,与绰号“陆和尚”的甘燕林商量共同挖乌木,为防止季时坝村村民阻挡挖掘,赵汉冲联系了其老表、后来当选季时坝村村主任的陈国林,双方商定由赵汉冲一方负责挖掘,陈国林负责“摆平村民”,共同分卖乌木的钱。2014年5月,青神警方接举报介入调查。此后,陈国林、赵汉冲等陆续被批捕。

因2013年2月,眉山市国资委、国土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凡眉山市境内自然埋藏的乌木所有权属于国家”通告,陈国林案件成为通告发布后,被当地司法机关“责罪羁押第一人”。

庭审现场,青神县检察院展示了青神县金融国资局的证明,以及国土使用证等相关证据,证明岷江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埋藏于河道内,所有权应属国家。陈国林等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陈国林的代理人、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建军作了轻罪辩护,希望法院适用缓刑。经过两小时庭审,法庭宣布择日再开庭。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最终结果。

【对话】

乌木权属难界定 不能轻易定罪

2月10日,眉山乌木案公开审理。乌木所有权再次成为争议焦点。眉山6部门出台的“凡眉山境内自然埋藏的乌木所有权属国家”的通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乌木权属该如何界定?记者就此采访了彭州乌木案代理律师、眉山乌木案代理律师余建军和成都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蒲虎。

记者:怎么看待陈国林等被控盗窃罪?

张敏:指控陈国林等为盗窃罪很不合理,乌木的所有权归谁暂无定论,不能轻易定罪。眉山相关部门出台的“凡眉山境内自然埋藏的乌木所有权属国家”通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蒲虎:目前法律法规包括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乌木权属问题,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认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乌木一旦认定为国家所有,因其价值巨大,陈国林等人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

记者:近年来成都、绵阳等地都发生乌木纠纷案,其共同特点是什么?

余建军:共同特点在于乌木所有权的鉴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前很多乌木纠纷都是民事途径解决,法律上没有先例。

蒲虎:近年来各地有关乌木的事件频发,一些地方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政府对发现者适当奖励,乌木收归国有;一些地方当事人采取行政诉讼的办法解决乌木归属问题;一些地方采取刑事手段追究私自挖掘出售乌木者的责任。要从根本上解决乌木之争,应该从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至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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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少虎标签: 乌木 盗窃罪 开庭审理 村主任 同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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