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闯入高速警戒区域撞死协警 司机被判二缓三
移动用户编辑短信CD到106580009009,即可免费订阅30天中国日报双语手机报。
核心
提示
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鲜开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超载车辆,忽视观察且临危处置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昨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鲜开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案情回放
去年7月12日晚,成自泸高速威远新场段发生一起4车追尾或擦挂事故,接警的威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李伟和协警林传宇赶到事发现场处置时,“二次事故”不幸发生,一辆货车闯入摆放有锥形筒的警戒区域,致使协警林传宇被撞倒在地,后送往当地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成都商报曾报道)。
在内江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侦查结束后,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于去年10月21日向威远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肇事货车的司机鲜开良犯交通肇事罪。
法院查明
经法院庭审查明,2014年7月12日21时40分,威远县交警大队接李某某报案,在成自泸高速公路119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威远交警大队民警李伟、协警林传宇接到电话后,依法赶到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勘查,此时高速执法大队已经摆放了锥形筒和反光警示标志。22时50分许,被告人鲜开良驾驶重型仓式超载货车沿成自泸高速公路从成都方向往自贡方向行驶,行驶至成自泸高速公路119公里+695米处时,忽视观察,临危处置不当,驶入正在勘查的交通事故中心现场封闭区域内,先后撞击两辆轿车及第一次事故一车上已下车站在公路边上的乘客孙某和正在现场协助勘查的协警林传宇,致林传宇、孙某受伤,林传宇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鲜开良在此次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
一审判决
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鲜开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超载车辆,忽视观察且临危处置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昨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鲜开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庭审焦点1
被告方律师:威远交警移交该案后还继续侦查
法庭:威远交警未回避,其调查取得的证据无效
庭审中,被告方律师指出,该案由威远县交警大队移交内江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办理后,威远县交警大队一直继续办案侦查,甚至冒名内江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询问证人。内江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故意将违反回避规定冒名侦查所取得的非法证据作为起诉证据移交公诉机关和法院。
法院评判认为,在内江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此案后,存在威远县交警大队的办案人员以内江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的名义询问被告人和证人的情况,其程序不合法,该类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用。
庭审焦点2
被告方律师:鉴定文书未见委托书及鉴定人资质证明
法庭:鉴定文书无效,但另有证据证明肇事货车超载
内江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关于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中认定,鲜开良所驾货车超载30%以上。关于鲜开良所驾驶货车是否超载的问题,辩方律师认为,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无效,因为该鉴定未见委托书及鉴定人资质证明,也未盖鉴定机构公章;鲜开良货车货物在转运过程中的称重记录无侦查人员在场鉴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故公诉方指控鲜开良超载的事实不能成立。
法院查明,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并无对车辆载重鉴定的资质,故该所对肇事车辆载重的鉴定意见不属有效证据。但是,通过被告人鲜开良供述及肇事货车转运货物时在威远县小小米厂和成自泸高速威远西站的称重记录,比较客观地反映出,肇事货车所载货物重量为13吨左右,与鲜开良供述相吻合。因此,法院对辩方提出的鲜开良驾驶货车超载事实不能成立的理由不予支持。
庭审焦点3
被告方律师:锥形筒摆放未达到150米
多名证人,有说200米的,也有说300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辩方律师辩护称,鲜开良妻子鲁文芳所拍的现场照片显示,第一次事故发生后现场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第一次事故现场的驾驶员和乘客廖某、卢某、孙某的证言证明现场锥形筒离事故地点不足50米,未达到150米的要求,民警对事故现场的处置不及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对二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但公诉方提供的成自泸高速公路工作人员赵某、刘某等6人及威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李伟等的证言,有说锥形筒摆放了200米左右的,也有说200米至300米、500米左右的。
在庭审中,公诉方向法院提供了二次事故发生1个小时后现场的多段间断视频,但并未提供第一次事故发生后交警勘查现场的视频。第一次事故发生后,交警勘查现场是否拍摄了视频也不得而知。辩方认为,第二次事故发生1小时后的现场视频不能反映第二次事故发生前的真实现场,无法证明锥形筒摆放了150米以上。
法院评判认为,经查,2014年7月12日21时40分接到几车挂擦事故报警后,成自泸高速公路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到现场后摆放锥形筒和警示标志,应急车道和主车道临时禁止车辆驶入,后威远县交警大队警察李伟、协警林传宇到现场处理事故,其间超车道一直有车辆通过,被告人鲜开良驾车行驶到事故地段,发现有警示标志后,没有采取相应的制动措施,抱着侥幸心理,直接闯入摆放锥形筒的区域,导致一死一伤的后果,故被告人鲜开良属临危处置不当,辩护人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庭审焦点4
被告方律师:协警死亡系肇事货车所致证据不足
法庭:有证人现场目击的证言证词
庭审中,辩方律师辩护称,公诉方指控鲜开良所驾货车先后撞击站在公路上的孙某及协警林传宇,致林传宇、孙某受伤,林传宇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现场照片没有死者,尸检及车检报告均未对撞击位置做出鉴定。对此,法院合议庭评判认为,经查,有证人李某、李伟均现场目击鲜开良所驾货车撞击两辆轿车,致林传宇死亡、孙某受伤的证言证词,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原标题:货车司机犯交通肇事罪被判二缓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