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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于明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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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山东省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在28日召开的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孟富强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推进城镇化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大意义。”

据介绍,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政府、房屋被征收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征收活动历时长、范围广、法律关系复杂。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征收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规范,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被征收群众的利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这将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力说:“《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条例的出台,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据了解,《条例》细化了征收决定程序,明确了房屋征收启动程序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规定了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充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等。

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补偿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该标准确保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

《条例》将优先住房保障和最低面积补偿相结合,建立了补偿保障制度,充分保障住房困难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房屋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通过健全征收补偿保障机制,避免出现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无房可住,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

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规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充分体现尊重被征收人意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记者 徐振丽 通讯员 王小强 井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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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适标签: 山东 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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