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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出台户籍制度改革贯彻实施意见 各地落户政策将放宽

东南快报林娟 2014-10-22 20: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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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快讯(记者林娟)昨日,省公安厅副巡视员黄华安就户籍管理问题接受“中国福建”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时透露,我省目前正在研究制订相应的户籍制度改革贯彻实施意见,该贯彻实施意见出台后,包括福州、厦门、平潭在内的所有区域的户口迁移政策还将进一步放宽,与户口相配套的改革也将一同跟进。

没落户也可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今年7月30日,国务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意见》提出要求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行居住证制度究竟对广大老百姓有什么好处呢?对此,黄华安认为,居住证制度为农业转移人口能够在居住地更加公平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实行居住证制度后,在城市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获得子女教育、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就不再只有落户一条通道。

“也就是说并不会因为没在居住地落户,就被排斥在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之外。”黄华安举例,比如外来的打工人员可以凭借在居住城市申办居住证,实现随迁子女在当地就学、自己在当地享受医保、社保等待遇,并且随着配套改革的跟进,会越来越觉得自己就是“本地人”。

黄华安坦承,由于户籍制度改革是一次全方位的整体构建,通过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尤其在一些就业机会多、吸引力较大的城市,就需要通过放宽落户条件和推行居住证制度“两条腿走路”,逐渐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但不可能一蹴而就。

全省户口迁移政策都将进一步放宽

据了解,2001年底,省政府发文全面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彻底打破了农业、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界限。去年7月份,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八条措施》,规定在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其他地区居住的,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在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一定年限)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目前,省公安厅正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结合《福建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和‘八条措施’要求,研究制订相应的户籍制度改革贯彻实施意见。”黄华安介绍,该贯彻实施意见出台后,包括福州、厦门、平潭在内的所有区域的户口迁移政策还将进一步放宽,与户口相配套的改革也将一同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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