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俱乐部反对足协仲裁

来源:中国日报青岛记者站
2014-04-16 13:56:46

争议焦点六:鉴定报告自相矛盾

中国足协出局的《鉴定意见书》不仅是外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争议最多的地方,因为在这份意见书中多出存在模棱两可的地方,如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不是同一支笔抒写等等,这些结论争议不断。按照《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此,黄建认为“法律并未有关键条款之说,劳动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不完整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但这次中国足协裁决理由用意很明显,不仅要推翻合同第1页,而且也想将第2至5页的效力推翻,以达到彻底否定全部合同的目的。在这种动机下,做出了所谓的纸张不一致形成不一致签字笔不一致打印机不一致的理由。至于最终裁决,我们也注意到关于的本案的受理依据是《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而最后裁决依据是《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法律适用方面前后矛盾,导致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对于《鉴定意见书》和最终裁决,黄建指出,“虽然裁决强调的理由很多,但是最重要的方面却在回避。合同最后的落款时间2013年10月28日证明了这是一份新合同,刘健有四页签名是真的,刘健即使否认也负有对新合同的举证责任。如不能举出新合同文本则应当按照行业惯例认定第一页所规定的期限完全合法有效。”

某专业体育报纸人士也指出,2012版合同和2013版的部分合同相结合可以认定刘健在2014赛季属于中能俱乐部球员。“2012年的合同将旧合同终止期已经指向了2014年赛季,2013年合同结合其他的证人证言、短信、电话和鉴定结论等无懈可击的证明双方至少在2014年赛季存在新的续约合同。刘健2014赛季乃中能足球俱乐部球员,这是唯一的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