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俱乐部反对足协仲裁

来源:中国日报青岛记者站
2014-04-16 13:56:46

争议点二:鉴定程序不能服众?

解读完2012版合同后,再讲目光聚焦到2013版合同上来,这也是本案大家最关注的内容。在中能一再坚持下,中国足协委托相关机构对这份争议合同进行了鉴定,最终该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该合同第1页刘健签字与后四页刘健签字不是同一人书写,第一页为替换页等。对此,中能俱乐部表示“在仲裁委接收检材时并未安排其他第三方人员或机构采取严谨措施当场封存合同,也未告知鉴定机构的选定情况,上述检材合同直至3月6日才被送交鉴定机构。在长达九天的时间里甚至到现在,对鉴定机构的选定情况、检材的保存与管理情况以及样本的选定情况等我俱乐部一无所知。”

正是这份鉴定报告,让外界对这份合同的真实情况存在诸多疑问,首当其冲的便是:按照《司法鉴定意见》,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后四页的“刘健”签字双方是一致认可的。但提请注意的是,最后一页上还签有签订时间“2013年10月28日”,既然双方签字无疑,说明双方确实在2013年10月28日签订过《工作合同》的后四页,而按照常理,双方已经有了2012年1月签订到2014年1月的《工作合同》,既然再次签订合同,该合同的工作期限应当长于2012年1月工作合同的期限,而按照中超工作合同要求以及转会的有关规定,球员的合同期限一般3到5年,最短不低于1年,因此2013年10月28日的《工作合同》应当至少到2014年赛季结束。显然即使采信该鉴定意见,2014赛季开始时,刘健也不能作为自由球员进行转会。

其次,刘健应当提交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从《司法鉴定意见》可以看出,2013年10月28日《工作合同》后四页是真实存在的,中能俱乐部已经提交了两份合同,但鉴定意见认为第一页被替换,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应提交该工作合同,证明双方真实的工作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