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俱乐部反对足协仲裁

来源:中国日报青岛记者站
2014-04-16 13:56:46

震惊中国足坛的刘健“合同门”事件最终以刘健自由身加盟恒大而告一段落。然而,种种迹象表明,事情还远未结束,中能俱乐部将于近期向中国足协有关部门递交一份情况说明,坚决抗议此前中国足协做出的仲裁决定,大有与恒大死磕到底的决心和勇气,这种坚决的态度也预示着焦点合同并不是外界考虑的那么简单。 “数月来,我俱乐部球员刘健转会事宜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个别媒体的片面、失实报道与恶意炒作,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俱乐部的误解和非议,给我俱乐部和集团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公司声誉和青岛足球的形象,我们深感愤慨。”谈及刘健合同问题时,中能俱乐部新闻发言人黄建表示。 “4月11日,我俱乐部按照仲裁委要求补充材料期间,突然获悉仲裁委下达了(2014)足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书,我们认为如此草率、仓促下达裁决是对中国足球、青岛足球和我俱乐部的极大不负责任,不但伤害了我俱乐部权益和感情,更不利于青岛足球和中国足球的健康、长远发展。”黄建说。

对于整个事件前因后果无需多言,但对于该裁决 立案依据、庭审过程、事实认证等方面存在诸多疑点和尚未被披露的环节,记者进行了深入了解和走访。

争议点一:真实合同为何无效?

在关注争议合同(刘健与俱乐部签署的2013赛季至2017赛季)的之前,有必要先解读一下目前热议的2014年1月1日这份合同。在庭审中,中能俱乐部与刘健双方对2012年1月1日签订的《中超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均作为自己的证据提交仲裁庭,双方对该合同的有效性均予认可。而在该合同第二条“工作期限”第2款约定“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如本合同截至日到期时,该赛季的联赛尚未结束,自动顺延到赛季结束)。”对上述工作期限约定,除上述内容外,刘健还手写注明“二零壹肆年壹月壹日”,同时签有“刘健”的名字并按上手印,说明刘健对该工作期限从2011年1月《工作合同》约定的2013年12月31日止,调整到2014年1月1日继而顺延到赛季结束的约定是明知的,不存在任何恶意,不能因格式合同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

而2014年赛季是从2014年 1月1日开始,从中国足协下发的相关文件可以得到证实,因为中国足协明确规定2014年赛季起源转会注册窗口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所以,刘健工作合同虽然发生日历日一天的调整,但实际上已经开始了2014年赛季,因此该合同的有效期应顺延到2014年赛季结束。

在答辩以及庭审过程中,中能俱乐部多次说明“即便抛开2013版合同不谈,仅仅根据2012版合同,刘健在2014赛季就不能作为自由球员”。而中国足协仲裁方面则着眼于2013版合同,导致事实出现了首个争议之处。 “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仲裁结论显失公平。2012版与2013版合同,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延续,不能因为两份合同有效期的部分重叠,而视为2013版替代2012版。特别是在仲裁庭否定2013版合同效力的情况,应当认定2012版合同的约束力。”对于两份合同的情况,中能方面给出了自己观点。 “2012版合同备案与否与当事人意思表示无关,即使没有备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也应当认定,《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已经取消了劳动合同备案制,虽然足球行业有备案,这仅仅是一种球籍管理而不能以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俱乐部以按照该合同连续向刘健超额支付了两年工资。格式条款是足协制定的,对提供方不利的最终责任是足协。并且,根据足协范本,合同期限最低是一个赛季,最高是五个赛季。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1月1日跨越三个赛季,显然不违反行业规定。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该日期的变更,刘健是明知,对变更的后果,作为一名职业球员也应当是明知的,不能因足协提供的格式条款就否定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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