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原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是实现全省公共数据统一存储、整合、共享、开放、监管等全过程管理的综合信息化基础设施。

《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9-01-18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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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发放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电子证照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归档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单独采用电子归档形式,真实、完整、安全、可用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州)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编制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规划,建立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和标准规范,制定并督促落实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处理重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  第三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应当在本地区党委网信部门指导下,建立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推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对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大数据平台、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并实施公共数据管控体系和公共数据安全认证机制,定期开展重要应用系统和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测试、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第四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或者确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强化系统安全防护,定期组织开展系统的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保密审查等安全审查机制,并开展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检查。

第四十二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委网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电子政务灾难备份分类分级评价和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制度,对数据和应用进行备份保护。  第四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有关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和要求,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四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集、共享和开放公共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信息系统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使用和披露等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防止被采集人信息泄露或者被非法获取。

第四十六条 被采集人认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集、开放的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提出异议,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1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标注,并作以下处理:

(一)属于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二)属于省级责任部门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该部门办理;省级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转交的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提供该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进行核实,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七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州)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模拟办事、电子督查等方式,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开展督查整改。  第四十八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组织制定年度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考核方案,运用“12345”政务服务热线数据,对行政机关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九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公共数据质量、共享开放程度、电子政务云服务质量等方面,对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定期开展调查评估。  第五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建立政务服务效果评价机制,设立网上曝光纠错、互动问答、评价分享等相关栏目,畅通线上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水务、电力、燃气、热力、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运行经费由本省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省的相关管理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运行经费由本省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电子政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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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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