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应用,以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为先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数字吉林”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的规划、建设、运维、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和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是实现全省公共数据统一存储、整合、共享、开放、监管等全过程管理的综合信息化基础设施。
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建设吉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只跑一次。
第四条 全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集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是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省公共数据体系建设和“一网通办”工作,负责全省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应用管理,组织实施“一网通办”工作。
省级各行政机关根据各自职责,明确部门责任,做好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的相关工作。
市(州)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全省统筹规划的任务和要求,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
第六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全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标准化建设,基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充分借鉴国际标准,制定公共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基础性、通用性地方标准和“一网通办”地方标准,促进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