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公共数据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推进建设“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的各项工作;负责按照集约建设的原则,整合本省政务云平台体系,负责指导“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建设应满足全省公共数据存储、整合、共享、开放等环节统一管理功能,全省各类公共数据平台应当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进行建设。 第九条 各市(州)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本地政务云平台,已有的本地政务云平台应当与“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对接,其非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应当逐步迁至“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各市(州)有义务将本地公共数据向“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开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接受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各市(州)因需要可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构建本市(州)政务云平台。 第十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加强全省电子政务云、政务网一体化的统筹,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的要求,推进电子大数据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等共建共用,保障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实现“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与网络一体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已建成的,原则上应当分类并入省电子政务网络。 第十一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政府采购、建设运维、绩效评价、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应当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模式,积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数据服务、电子政务网络服务、电子政务云服务等纳入购买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 全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定期清理与实际业务流程脱节、功能可被替代的信息系统,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信息系统,将分散、独立的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整合。省级各部门新建涉及公共数据管理的信息系统,应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进行建设,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已建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一体化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原则上不再批准独立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不再向未按照一体化要求进行整合的信息化项目拨付运维经费。
第三章 公共数据采集和治理
第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公共数据,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根据各部门法定职责,明确相应的省级责任部门,由其承担下列工作:
(一)编制本系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二)制定本系统公共数据采集规范;
(三)对本系统公共数据进行校核更新;
(四)汇聚形成本系统数据资源池。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明确公共数据的范围、数据提供单位、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要求。
省级各责任部门应当对本系统公共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照编制要求,开展本系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动态更新等工作。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对省级责任部门报送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汇聚、审核后,形成全省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市(州)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区域内未纳入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个性化公共数据进行梳理,编制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补充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省级责任部门的采集规范要求,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范围内采集公共数据,并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实现公共数据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第十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可以直接采集、委托第三方机构采集,或者通过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商的方式,采集相关公共数据。 第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采集数据的,被采集人应当配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职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应当取得被采集人同意。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向“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归集,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集中存储。 第二十条 省级责任部门应当直接汇聚本系统公共数据;涉及市(州)公共服务和管理机构采集的公共数据,且无法实现直接汇聚的,由市(州)主管部门进行初步汇聚后,分类汇聚给省级责任部门。
省级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多源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对本系统公共数据进行逐项校核、确认,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本系统数据治理和整合,逐步向“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归集。
第二十一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对省级责任部门的公共数据进行整合,并形成人口、法人、空间、电子证照、社会信用、宏观经济六大基础资源库。
市(州)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分平台,承接“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相关公共数据的整合应用。
第二十二条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省级责任部门承担质量责任。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公共数据质量监管,对公共数据的数量、质量以及更新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全面评价,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落实。
第四章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第二十三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建设全省统一技术规范的数据共享平台,市(州)已建平台应接入省级平台,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共享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交换数据。
数据共享平台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原则上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进行整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用请求响应的调用方式,共享公共数据;采用数据拷贝或者其他调用方式的,应当征得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公共数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数据共享平台发出的共享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职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根据省级各部门法定职责,制定省级政务信息共享责任清单和需求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列入共享负面清单。
各市(州)应依据省级清单,制定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责任清单、需求清单和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