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发布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3-04-22 16:02:53

5、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与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烟台环境艺术管理管理办公室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郑守仪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从事中国海域有孔虫分类和生态学研究,研制有230多个有孔虫模型。郑守仪、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认为,刘俊谦设计、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制作、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使用的10座有孔虫雕塑侵犯了其对模型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郑守仪研制的有孔虫模型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刘俊谦设计的9座有孔虫雕塑与郑守仪模型作品相比,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在刘俊谦在先接触过郑守仪模型、缺乏独立创作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刘俊谦侵犯了郑守仪等对有孔虫模型所享有的著作权。一审法院根据雕塑公益特性,变更“拆除雕塑”停止侵权责任为消除影响和支付合理使用费。一审判决后,刘俊谦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郑守仪制作的有孔虫模型,体现了其对有孔虫生命体的理解,是对客观事物进行艺术抽象和美学修饰的创作成果,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刘俊谦根据艺术表现的需要,对郑守仪模型进行了局部变形或空间结构拉伸处理,创作出雕塑作品,这种艺术加工增添了新的创作成份,使得雕塑空间设计感更强,但并没有脱离模型作品的“基本表达”,构成演绎作品。刘俊谦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未取得原作者郑守仪的许可,侵犯了郑守仪等的著作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创新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对使用生物模型作品制作城市雕塑行为作出侵权认定的案件。该案的处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1、正确认定作品独创性表达。科学工作者根据自然生物研制的模型体现了其个性化选择和表达方法,属于独创性劳动成果,应受著作权法保护。2、正确界定复制与演绎行为。在原作基础上创作出派生作品,不属于复制行为,因这种派生作品没有改变原作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方式,构成演绎作品。3、对“停止侵权”予以变通处理。为避免社会财富浪费,在充分考虑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在“停止侵权”责任承担上,可不判令拆除侵权雕塑,而是采取了支付合理使用费这种替代性经济补偿措施。既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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