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发布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3-04-22 16:02:53

2、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上海锡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古河电工(西安)光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秦邦公司)是名称为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之一为“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说明书中对该技术特征未作特别界定,但在实施例中记载的所用塑料膜的厚度分别为0.04mm0.09mm0.07mm。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简称无锡隆盛)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表面粗糙度为Ral.8μm-5μm(实测为Ra2.47μm-3.53μm),即塑料膜表面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厚度为0.00247mm-0.00353mm,所使用塑料膜的厚度为0.055mm-0.070mm。秦邦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无锡隆盛的生产方法中有三个步骤与权利要求1的步骤相同,另有三个步骤与权利要求1的相应步骤等同。鉴定意见还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的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应当解释为塑料膜本身的厚度,因为专利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0.04mm0.09mm0.07mm均为塑料膜的厚度,与被诉侵权人使用的塑料膜表面粗糙度Ral.8μm5μm没有可比性,无锡隆盛使用的塑料膜的厚度为0.055mm-0.070mm,二者等同。一审法院认定无锡隆盛、上海锡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锡盛公司)构成专利侵权,赔偿秦邦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无锡隆盛和锡盛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二审法院再审维持原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于2012824日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和再审判决,改判驳回秦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创新意义】本案判决探索和明确了对存在撰写错误的专利权的侵权诉讼的处理方法。对于“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的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和鉴定意见均认为该技术特征应该理解为塑料膜的厚度为0.040.09mm,试图用说明书修改和否定该技术特征的明确含义。对此,在不对专利权的效力作评价的前提下,本案判决通过禁止以说明书的记载修改或者否定含义清楚且说明书未作特别界定的权利要求用语的方式,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同时,本案判决还指出,如果权利要求的用语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定用语的含义的,则可以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而不能简单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保护范围。这种处理方式既较好地平衡了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又促进了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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