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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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1日电 (记者毛磊、张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0月30日开始审议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该法律草案旨在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保护海洋环境,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能力,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作了关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的说明。他指出,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确定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公约,我国即成为缔约国。到目前为止,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制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律。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应当尽早完成立法工作。这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及全人类利益的需要,也有利于管控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提升深海科学技术水平。
目前形成的草案共七章三十二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勘探、开发的实体内容和程序,环境保护要求,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草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勘探、开发工作计划,包括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资料等。获得许可的申请者在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成为承包者后,可从事勘探、开发活动。
草案要求,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包者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者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勘探、开发活动情况,环境监测情况,年度投资情况等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
草案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破坏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提升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草案提出,国家支持深海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推进建立深海公共平台共享合作机制,为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等活动提供船舶、装备支持和专业化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放科学考察船舶、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海科学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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