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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兴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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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日上午,宜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阳光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被告人朱兴福因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摘要】

法院审理查明:20111028日,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朱兴福、李琼芳返还原告付某等二人不当得利人民币24万元,判决生效后,朱兴福、李琼芳一直未执行该判决,20111219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129日,被告人朱兴福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法院司法拘留15天,后因被执行人朱兴福无财产可供执行,2012126日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多次来法院申请本案的恢复执行,经法院查明:朱兴福曾向其女儿朱家梅和女婿计永辉各转账10万元,且计永辉的银行卡仍有5万余元,20152月,法院恢复了案件的执行,裁定追加朱家梅和计永辉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计永辉的银行卡及李琼芳的银行卡。之后,朱兴福仍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宜良县人民法院将已冻结的11万元执行款发放给付某等二人。被告人朱兴福等人仍未返还剩余的13万元给付某等人。

被执行朱兴福转移、隐匿存款的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span>昆明市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昆中法[2014]92号文件精神,宜良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朱兴福纳入专项执行活动的打击对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兴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执罪,依法作出对被告朱兴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朱兴福有一定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转移财产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宜良县人民法院为进一步使案件的审理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的监督,特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及当地群众50余人参加旁听,并下发了《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宣传资料,通过案件的审理让旁听群众从中认识到法院判决、裁定的重要性,拒绝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要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深刻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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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吕冰标签: 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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