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时代军民融合法治建设

作者:陈丽平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8-03-22 08:31:00

编者按: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党在新时代强军目标的必然选择。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近日在京举行。会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要加强军民融合法治建设,为新时代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支撑。本报今天刊发对三位全国人大代表和一位专家的专访,请他们谈谈如何加强军民融合法治建设。

3月12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强调,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党在新时代强军目标的必然选择,要加强战略引领,加强改革创新,加强军地协同,加强任务落实,努力开创新时代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新局面,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提供强大动力和战略支撑。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周健坚持呼吁和倡导军民融合法的制定。在周健看来,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一项国家战略,关乎着国家的发展全局,是实现富国强军目标的必经之路。制定军民融合法是对军民融合发展的落实,将为军民融合发展提供切实的指引和保障。

围绕新时代军民融合法治建设研究,今天,周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您如何看待习主席在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对军民融合发展的最新阐述?

周健:习主席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国防科技创新,加快建设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大力提高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先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力度,推动我军建设向质量效能型和科技密集型转变。”这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有关军民融合的表述是一贯、一致的。党的十九大报告肯定了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创新是军队建设的核心竞争力,军民融合则为创新提供了条件。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激发了各方面的参与热情,相关社会组织、中介服务、媒体网站、展会、论坛业蓬勃发展,为推动实施军民融合战略注入了活力。

然而,随着军民融合重大政策的落实,社会上也出现了钻制度空子、走灰色地带的现象,甚至有些组织打着军民融合的旗号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建设仍存在着立法碎片化、立法层级低等不足之处,导致军民融合发展出现管理体制不清、职责交叉以及各项政策措施缺乏强制力保障等问题,不利于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这次会议上,习主席强调“要强化开放共享观念,坚决打破封闭垄断,加强科技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挖掘全社会科技创新潜力,形成国防科技创新百舸争流、千帆竞发的生动局面”,就是针对这一现状提出的精准的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这是习近平强军思想在军民融合领域新的发展,为新时代如何做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指明了方向。

记者:您怎么看我国当前军民融合发展的落实情况?

周健:军民融合发展是世界大势,也是强国强军的必由之路。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新时代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既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强国之策,更是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强军之道,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增强国家战争潜力和国防实力。2016年3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政策法规构建军民融合法治保障体系”。

2017年1月22日,中央成立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在中央层面对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议事协调,统一领导军民融合深度发展。2017年6月20日,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主任习近平在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中指出,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发展好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加快推进军民融合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

记者:在您看来,建立健全军民融合法将面临哪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周健:建立健全军民融合法应当首要解决定位问题,包括性质定位、需求定位以及内容定位。

性质定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从现在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应当坚持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强化统一领导、顶层设计、改革创新和重大项目的落实,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军民融合发展已由初步融合过渡到了深度融合,因此,军民融合法的性质应当是一部落实军民融合战略的龙头法律。它的位阶应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规定军民融合发展实施的基本原则,规定军民融合战略实施过程中整合多元主体利益时存在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

需求定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制度模式,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制度模式。我国独特的军事领导制度决定了我国应当在借鉴美国等军民融合发展成熟国家经验的同时,还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发展现状,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军民融合法治体系。对比其他国家军民融合发展经验,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80%至90%的国防装备采购来源是地方企业,很多地方企业,比如正在进行数字化转型的美国通用电气作为工业领先的制造商,为工业组织提供先进软件功能,从而提供惊人的价值和创新理念。

国防工业建设如果学习地方企业的创新理念,则能更快达到集约高效的目标。我国国防工业“民参军”门槛高,军工市场还需进一步开发;国防工业科研资源统筹和共享不够,创新遇到瓶颈,需要借鉴很多民企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对于社会资本的利用,例如军用住房的商业化出租,有待进一步提升,投资和监管机制有待完善;军工企业科研生产自成体系,军民两用高技术转化和应用不足,与社会企业的协同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军事人才培养不充分,整体技术水平和人员积极性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的深入推进。问题的出现伴随着需求的产生,如何满足当下我国军队发展的需求,如何通过具体举措解决发展中产生的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将是军民融合法面临的挑战。

内容定位。军民融合法应当是一次全新的顶层设计和立法实践,这种全面的顶层设计是对军民融合战略从人、财、物、信息等角度全方位的落实。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述,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完善国防军民融合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海空防,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明确法律责任,维护军属合法权益,深化武警部队改革,建设现代武装警察部队。

良好的制度运行需要法律的切实保障。依据军民融合法的顶层设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好低位阶法律法规的规范指引和保障作用,鼓励地方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对以往制定的诸如经济动员、国防交通、军事采购与物流、装备科研生产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进行及时清理,革故鼎新,推动军民融合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建立协调统一的军民融合法治体系。

记者:就当前环境,您认为军民融合法立法条件是否成熟?

周健:所谓融合,用恩格斯的话理解,许多力量融合为一个总的力量,就造成一个新的力量。需要的力量是无法抗拒的。实践证明,判断一项立法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主要取决于需求、共识、现实、经验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经济社会实践是否存在立法需求,并且这种需求属于全国共性立法需求;二是决策层是否对此项立法达成共识;三是在既定法律体系中,该法是否不可替代,并且与相关的上位法、下位法是否能够有效衔接;四是有无成熟的国际经验可资借鉴。因此,目前我国军民融合法的立法时机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落实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亟需建立健全军民融合法治体系。

习主席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加大依法治军工作力度,强化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加快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要加强同国家立法工作的衔接,突出加强备战急需、改革急用、官兵急盼的军事法规制度建设。”就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而言,习主席强调的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就应该包括军民融合法治体系,习主席强调的备战急需、改革急用、官兵急盼的军事法规制度,就应该包括军民融合相关法规制度,这一切都明确表明了军民融合法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记者:习主席在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对军民融合发展提出的要求。这对军民融合法治建设有何意义?

周健:推进新时代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是重大战略工程,这一过程中必须要注重发挥法治保障作用,需要发挥法治作用来促进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的形成,更需要发挥法治作用来构建起军民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

习主席对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快国防和军队建设提出的要求,是我们建立健全军民融合法治体系的根本指引。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加快构建军民融合法治体系,不断开创新时代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新局面,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提供强大动力和战略支撑。

法制网北京3月21日讯(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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