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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妹争父母遗产对簿公堂 法院判孝子分得四成

福州晚报陈鸿星 2015-10-14 1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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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继承权纠纷超过20年 诉至法院被驳回

陈依伯与李依姆于1941年左右结婚,双方共育有子女5人,即陈甲、陈乙、陈丙、陈丁、陈戊。陈依伯于1984年去世。

坐落于仓山的一座木结构双层楼房,建筑面积为159.78平方米。1989年4月,房管局发放上述房屋的权属证书,将其产权初始登记在李依姆名下,权利来源登记为1967年受自建产业。

2014年5月,李依姆与相关部门就上述房屋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获得货币补偿款181万多元。

此后,因对这笔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有不同意见,陈甲和陈乙作为共同原告,于去年底将李依姆、陈丙、陈丁、陈戊一起告上法庭。

陈甲和陈乙认为:诉争房屋中属于父亲份额的部分应属他的遗产,他们作为子女,有权继承相应的份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的建造时间为1967年,在陈依伯和李依姆的婚姻存续期间,因而该房屋原应属于他们夫妻共同所有。

另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在陈依伯去世后,诉争房屋中属于他份额的部分,应属其遗产,其配偶和子女(即本案原、被告)均有权继承。1988年,李依姆将与他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向房产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取得产权证,其行为已构成对其他共有人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

根据《民法通则》中“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原告的权利被侵害至今已超过20年,现其对诉争房屋或基于该房屋拆迁产生的补偿款提出权利主张,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于上个月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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