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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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山东省将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变更)企业一律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已设立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登记部门直接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2017年12月31日前,山东将完成现有131万家企业的证照换发工作。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的登记制度。
山东省工商局局长杨宜新介绍,今年9月21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0号文件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将从10月1日起,在山东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后,山东将实行“一窗受理”登记模式,由工商登记窗口统一解答社会咨询、办理登记业务,在一个窗口完成收件、受理、审查、核准、发照整个过程。企业登记申请文书、提交材料规范和登记流程实现全省统一,企业登记注册实行“一表登记”和“一套材料”申请。
同时,省工商局会同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利用电子政务外网或数据接口专线,实现企业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交换,推动政府部门职能整合、信息共享,强化了部门联动,形成了监管合力。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的过渡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原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企业可根据需求,直接申请换发。换照时须交回原有的证照,由登记部门收缴、存档。原有证照信息不一致的,由登记部门按营业执照记载信息发给“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有证件不齐全的,登记部门根据数据比对结果进行处理;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宗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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