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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促进京津冀产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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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三地要协同发展,核心就是产业转移。而产业转移、结构调整,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利益分配。”天津市财政局副局长赵家旺在周二举行的天津市财税经济与深化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说到。

今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办法》规定,对于满足“政府主导”、“符合布局”和“年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不少于0.2亿元”三项标准的跨省市迁转企业,可在企业迁移并达产后的3+2年内(2年为展期),由迁入和迁出地区按50∶50的比例分享三税。

赵家旺说,这一规定破除了阻碍产业转移的藩篱,有三个特点:一是协商性较强。纳入税收分享范围的企业需经迁入和迁出两地政府共同确认。二是兼顾迁入、迁出两地利益。迁出地以税收分享形式获得一定补偿,迁入地在税收分享期满或达到分享上限后即可享有全部税收。三是适用于特定企业范围。

天津市委十届七次全会提出,天津要在三地协调发展中,着力提高先进制造研发水平,成为科技研发转化和创新成果产业化基地,支撑和引领全国制造业发展。发展高端制造业是实现天津成为“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功能定位的基础。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率先取得突破的三大重点领域中,产业升级转移是最难的,《办法》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赵家旺说。

他表示,天津市在地理位置、基础设施、营商环境等方面有利条件较多,具有较强吸引力,三地税收分享消除了企业迁转的制度障碍,有助于推进天津市产业布局加快调整。

前不久,天津市建立了由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委、外办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税收分享工作机制,密切跟踪迁入、迁出我市企业情况,确认税收分享范围。

此外,他还表示天津市要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办法,做好外迁企业管理和服务,在产业转移对接工作中争得先机,并制定天津市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分享办法,明确市对区县结算事宜。借助分享政策创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支持天津市基础设施、轨道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发挥1+11合作区域载体功能,落实结构性减税和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北京先进制造业、研发转化项目来津发展。

(唐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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