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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在历史城区违规施工致严重破坏 最高罚款100万

南方日报张峰 2015-06-15 16: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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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违规施工致严重破坏 最高罚款100万元

随着近两年惠州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的展开,保护历史城区和文化街区逐渐成为市民的共识。为了更好地指导区域的开发和管理,近日,惠州市住建局发布了《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修订稿)》(下称《规定》)和《惠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稿)》(下称《办法》)。

在《规定》和《办法》中,结合惠州实情对于保护范围予以明确,历史城区主要包括西湖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桥西片区(原惠州府城)和桥东片区(原归善县城),文化街区则包括北门直街、金带街、水东街、铁炉湖和淡水老城。为使工作得力,在规定中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违规成本提高,以历史名城保护为例,部门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则依法给予处分;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被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古城区 维系好“江山湖海”空间格局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历史古城,在《规定》中首先对保护的对象予以明确,主要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古树名木以及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对象。针对惠州实际情况,《规定》进一步指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主要包括西湖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桥西片区(原惠州府城)及桥东片区(原归善县城)三部分。

《规定》随后提出具体的管理目标,要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维系好惠州“江山湖海”的自然空间格局、“半城山色半城湖”的城址环境和“一街挑两城”的古城格局。

《规定》除了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市、区政府财政预算,还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保护,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与此同时,《规定》为古城开发提出建议,鼓励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活化利用,开展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相适应的展览、创意、体验、研究及其他形式的特色文化活动。

然而,一切的开发工作都需要以保护规划为准则。经过省政府审批后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只能按照规划,依法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该规划分别对于保护的原则内容和范围予以明确,对开发强度和建设区域做出要求,指导各部门和单位行为,《办法》则做出类似规定保障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规定》进一步加强指导性,要求各区政府和市直部门需保持历史城区的传统空间尺度、路网格局、历史风貌和建筑环境,及河流水系等历史环境和自然景观;严格控制区域内建设强度和人口数量,改善居住环境;任何新建和改扩建在风格、体量、色彩、高度等必须符合要求,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人文景观。

此外,历史城区内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巷、区域等历史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对于确需要更名的,应先征求市城乡规划和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开发要合理 在历史城区违规开发将严处

尽管市民保护古城的观念逐步形成,但个别单位和个人由于一己私利,铤而走险违规开发的情况并不鲜见,这使得规定在惩处上加大力度。

《规定》指出,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依法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旦某区或某镇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被列入濒危名单的,将会遭到市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由于古城建筑的不可逆性,一旦破坏将难以修复和重建。《规定》对于违规在历史城区实施商业开发的企业和个人同样将作出严厉处罚。

《规定》指出,若企业活动改变古城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影视摄制及其他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执法部门可指定有能力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企业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出现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占用古城规划园林绿地和道路等,或者修建生产或储存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等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破坏性活动,《规定》指出,经各部门认定后,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和补救外,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造成损失的,则需依法赔偿。

除了提升违规成本让各部门和企业发力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外,《规定》对工作得力和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各级政府均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链接

7月11日前可提意见

据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当前,由该局城市规划科编制的《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修订稿)和《惠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公示。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查阅,在2015年7月11日之前将意见发送至市住建局城市规划科。(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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