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脱钩和取消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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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行政审批
中介机构脱钩和取消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的决定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为切断有行政审批权的政府职能部门与中介机构的利益关联,省政府决定:27个中介机构与省级主管部门脱钩, 5个中介机构与省级主管部门过渡性脱钩,8个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保留挂钩关系,除公益性服务外不再开展与主管部门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取消10个省级主管部门的35项中介服务指定,对15项中介服务事项增加授权委托机构,消除垄断,扩大市场竞争。
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认真开展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清理,于2015年8月底前完成脱钩工作。其中,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由省编办拟定脱钩方案并组织实施,企业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由主管部门拟定脱钩方案;5个事业单位中介机构过渡性脱钩由主管部门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报省政府;取消中介机构服务指定工作由各主管部门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增加授权委托机构、消除垄断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方案于2015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年底前要取得成效。
附件:1.海南省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脱钩目录
2.海南省省级取消行政审批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目录
附件1
海南省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脱钩目录
序号 |
挂钩中介机构 |
主管部门 |
中介机构性质 |
---|---|---|---|
一、完全脱钩(27个) | |||
1 |
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研究院 |
省发展改革委 |
企业 |
2 |
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公司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局) |
企业 |
3 |
保亭公证处 |
省司法厅 |
事业单位 |
4 |
陵水公证处 |
省司法厅 |
事业单位 |
5 |
乐东公证处 |
省司法厅 |
事业单位 |
6 |
琼中公证处 |
省司法厅 |
事业单位 |
7 |
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事业单位 |
8 |
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事业单位 |
9 |
省港口协会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业协会 |
10 |
省道路运输协会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业协会 |
11 |
临高县源丰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12 |
海南畅达驾校有限公司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13 |
儋州市机动车驾驶学校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14 |
文昌市伟文机动车驾驶学校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15 |
琼海雄发机动车驾驶学校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16 |
海口安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17 |
海南省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18 |
万宁金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19 |
海南家通机动车驾驶学校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20 |
三亚晨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21 |
乐东凤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22 |
东方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23 |
琼海安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24 |
陵水奔康机动车驾驶学校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25 |
海口椰城驾驶员培训学校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26 |
省林业科学研究所 |
省林业厅 |
企业 |
27 |
省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 |
省工商局 |
事业单位 |
二、过渡性脱钩(5个) | |||
1 |
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
省质监局 |
事业单位 |
2 |
省计量测试所 |
省质监局 |
事业单位 |
3 |
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 |
省质监局 |
事业单位 |
4 |
省药品审核认证管理中心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事业单位 |
5 |
省药品检验所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事业单位 |
三、保留挂钩,不开展审批中介服务(8个) | |||
1 |
省人力资源市场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局) |
企业 |
2 |
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
省国土资源厅 |
事业单位 |
3 |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
事业单位 |
4 |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
省科技厅 |
事业单位 |
5 |
省海洋渔业科学院 |
省海洋渔业厅 |
事业单位 |
6 |
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
省海洋渔业厅 |
事业单位 |
7 |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
省水务厅 |
事业单位 |
8 |
省林业项目管理办公室 |
省林业厅 |
事业单位 |
附件2
海南省省级取消行政审批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
中介机构 |
主管部门 |
---|---|---|---|
一、取消中介服务指定(35项) | |||
1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
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研究院 |
省发展改革委 |
2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 | ||
3 |
系统集成资质认定 |
省信息化专家协会 |
省工业信息化厅 |
4 |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及估算评审 | ||
5 |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 | ||
6 |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预评估 | ||
7 |
软件企业认定 |
省软件行业协会 | |
8 |
软件产品认定 | ||
9 |
咨询 |
省人力资源市场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0 |
培训 | ||
11 |
环境影响评价 |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
12 |
技能工人培训 |
省建设职业岗位技能培训中心、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3 |
管理人员培训 | ||
14 |
职业技能岗位(特种作业)、建筑工程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发证 | ||
15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事项 | ||
16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 ||
17 |
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注册师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 ||
18 |
开展各类执业资格考试的资格审查、报名及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 | ||
19 |
开展港口安全评级工作 |
省港口协会 |
省交通运输厅 |
20 |
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工作(除海口外) |
省道路运输协会 | |
21 |
开展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 ||
22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工作 | ||
23 |
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 |
省海洋渔业科学院、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
省海洋渔业厅 |
24 |
海域使用论证; | ||
25 |
海域价格评估 |
省海洋渔业科学院 | |
26 |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 | ||
27 |
分析参观旅游活动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 | ||
28 |
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区域内环境影响调查与评价 | ||
29 |
涉渔涉海项目的环境影响调查与评价 | ||
30 |
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论证 | ||
31 |
出具废弃物特性和成份检验单 |
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 |
32 |
落实完成海洋工程保护设施与措施 | ||
33 |
临时倾倒区选划论证 | ||
3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
省林业科学研究所、省林业项目管理办公室 |
省林业厅 |
35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 |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
省水务厅 |
二、增加授权委托机构、扩大市场竞争(15项) | |||
1 |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海南城建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 |
提供工程勘察设计图和报告 |
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 |
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
海南大地建业工程勘察质量审查服务中心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4 |
建筑工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5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海南润泽源水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省水务厅 |
6 |
水资源论证报告 | ||
7 |
规划同意书 | ||
8 |
水土保持方案 | ||
9 |
水务工程项目的规划 | ||
10 |
建议书 | ||
11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12 |
初步设计 | ||
13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海南国盾人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省人防办 |
14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和安装质量检测 |
海南南剑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
15 |
人防工程设计 |
人防工程设计企业 |
海南省开展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和服务清理
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一、开展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和服务清理的背景
针对目前在行政审批中普遍存在中介机构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中介机构与政府审批部门挂钩,中介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存在利益上的关系,被社会上称为“二政府”、“红顶中介”;政府职能部门指定(授权或委托)部分或极少数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审批)业务,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收费高、服务乱、时间长,存在垄断问题,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要求,为切断行政审批政府职能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的利益关联,按照2015年4月14日省政府专题会刘赐贵省长指示和5月10日毛超峰常务副省长专题会议要求,省政务中心牵头组织对省级涉及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进行了清理,着重解决中介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利益关联问题和中介服务市场的“垄断”问题。
二、清理范围、依据和原则
(一)清理范围
各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与审批职能部门有关联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清理依据
1、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
2、2015年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斩断利益关联”。
3、2015年4月14日省政府专题会刘赐贵省长指示要求。
(三)清理原则
1、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原则
(1)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2)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3)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
2、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原则
(4)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5)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6)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7)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3、设定中介服务原则
(8)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9)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三、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重点开展脱钩、取消指定工作。
(一)实施脱钩,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针对76个中介机构与18个职能部门挂钩问题,脱钩方式为:
1、立即开展脱钩:共计27个中介机构
依据清理原则第1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7家(包括司法厅市县4家公证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省住建厅下属的2家(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工商局1家(海南省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保亭、陵水、乐东、琼中公证处。
20家下属企业、协会与主管部门脱钩:省发展改革委1家(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研究院)、省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厅就业局1家(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省交通运输厅17家(省港口协会、省道路运输协会、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15家)、省林业厅局1家(省林业科学研究所)。
事业单位脱钩由省编办重新制定“三定方案”,2015年8月前完成;企业脱钩由各主管部门2015年6月底前拟定脱钩方案,8月份完成脱钩。
2、保留挂钩关系,除开展公益性服务外不能开展与本部门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共计8个中介机构
事业单位7家:省国土厅1家(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省环保厅1家(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科技厅局1家(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省海渔厅2家(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省海洋监测中心)、省水务厅1家(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林业厅1家(省林业项目管理办公室)。
企业1家:省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厅1家(省人力资源市场)
各主管部门于2015年8月份完成服务事项剥离。
3、过渡性脱钩:共计5个中介机构
依据清理原则第2条“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的5家事业单位:省质检局下属3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省计量测试所、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省药监局下属2家(省药品审核认证管理中心、省药品检验所),建议暂缓脱钩,省质检局、省药监局2015年6月底前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报省政府。
4、中央垂管部的24家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和国家工信部、气象局、地震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改革。
省地质局不属于政府审批职能部门,其下属的12家中介机构本次不列入脱钩范围。
关于行业协会中存在的合署办公和兼职问题,省民政厅已按照5月10日毛超峰常务副省长专题会议要求开展脱钩工作。
(二)取消指定(授权或委托),打破垄断。
针对19个职能部门指定112项服务事项授权383个中介机构情况,清理意见为:
1、取消指定(授权或委托):9职能部门对15个中介机构取消35项中介服务指定
依据清理原则第4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9个职能部门取消指定(授权或委托)中介服务35项,涉及13家中介机构:省发改委2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估)、省工信厅6项(系统集成资质认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及估算评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预评估、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定)、省环保厅1项(环境影响评价)、省水务厅1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项(咨询、培训)、省住建厅7项(技能工人培训;管理人员培训;职业技能岗位特种作业、建筑工程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发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事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注册师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开展各类执业资格考试的资格审查、报名及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4项(委托开展港口安全评级工作、委托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工作、开展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工作)、省海渔厅11项(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价格评估、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分析参观旅游活动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区域内环境影响调查与评价、涉渔涉海项目的环境影响调查与评价、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论证、出具废弃物特性和成份检验单、落实完成海洋工程保护设施与措施、临时倾倒区选划论证)、省林业厅1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2、增加授权委托机构、扩大市场竞争: 3个职能部门对15项中介服务事项消除垄断,涉及中介机构8个
依据清理原则第7条“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对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前需中介机构提供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咨询、资质认定的事项,机构少,业务办理量大的指定服务事项,职能部门在原指定机构的基础上,培育和增加中介服务机构,扩大市场竞争。涉及省住建厅、省水务厅、省人防办3个职能部门,8个中介机构,15项服务事项:省住建厅4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供工程勘察设计图和报告;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建筑工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省水务厅8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规划同意书、水土保持方案、水务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省人防办3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和安装质量检测、人防工程设计)。
3、保留现状:共计中介服务54项中介机构337个
三种情况保留现状:一是各类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事务、工程造价咨询、道路运输从业培训、安监相关评价等已经市场化,保留现状,涉及307个中介机构和42个服务事项;二是专业技术性强、市场需求小的中介服务,保留现状。涉及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评审报告、GMP认证、GSP认证、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专业性强的事项,省国土厅的海南省矿业协会承担组织评审勘查形成333(含)以上需上储量表的矿产储量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和动态监测报告,司法厅鉴定机构涉及的资质管理等11个服务事项和29个中介机构;三是有条件的企业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指定机构承接没条件企业的业务,省环保厅的清洁生产审核保留。
4、省通管局2家中介机构4项指定服务、省气象局21家中介机构4项指定服务,应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清理工作。
四、清理意见的贯彻实施
经六届省政府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已印发《关于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脱钩和取消指定服务的决定》琼府[39]号文,决定: 27个中介机构与省级主管部门脱钩,5个中介机构与省级主管部门过渡性脱钩, 8个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保留挂钩关系,除开展公益性服务外不能开展与主管部门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取消10个省级主管部门的35项中介服务指定,对15项中介服务事项增加授权委托机构,消除垄断,扩大市场竞争。
省政府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介机构和服务清理工作,2015年8月底前完成脱钩工作。事业单位中介机构脱与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由省编办拟定脱钩方案,企业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由主管部门拟定脱钩方案并组织实施;5个事业单位中介机构过渡性脱钩由主管部门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报省政府;取消中介机构服务指定工作由各主管部门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增加授权委托机构、消除垄断由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方案于2015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年底前要取得成效。
今后,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新设的必须严格论证并履行法定程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信用体系和考评机制,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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