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妇产医院盗用照片惹怒女星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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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隆鼻修眼袋美容,私自配用明星靓照,惹怒美女明星。近日,李某、熊某、张某、戚某四位女明星以肖像权受侵为由,状告东莞某妇产医院及其所属公司,均获胜诉。东莞中院二审驳回被告的上诉,判令被告须向四人书面赔礼道歉并作出赔偿。
不服一审判决,被告提出上诉
2014年4月,李某、熊某、张某、戚某等四位女星分别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的图片被某整形美容网站安插在“隆鼻、大耳垂手术、治眼袋、照宫腔镜”等项目宣传上,而此网站属于东莞某妇产医院(下称“医院”),主办单位为某妇产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是四位女星以该医院及其公司擅自拿其照片用作商业宣传,侵犯她们的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删除涉案图片,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此案开庭后,该医院及其公司否认被侵权照片系四位女星本人照片,否认案涉网站与该医院及其公司有关,认为该医院及其公司未从案涉网站获益,也没有使用过四位女星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此判令该医院及其公司向四位女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四人共计八万余元。判后,该医院及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终审侵权成立,须道歉及赔偿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李某、熊某、张某、戚某等四人的知名度、其个人形象相对于一般人更具有辨识度的情况,并采信四人提交的第三方网站查询结果,认定四人为案涉侵权照片中的人物,并无不当。
结合四位女星提交的公证书、域名信息查询结果、侵权网站关于医院的介绍、显示的联系地址、电话、图标头像等证据,可认定系该医院及其公司在案涉侵权网站使用四人的照片对外进行商业宣传,对该医院及其公司主张案涉网站与其无关的意见,不予采纳。
该医院及其公司未经李某、熊某、张某、戚某等四人许可,擅自在涉案网站上使用四人的照片用于整形美容项目的营利性宣传的行为,侵犯了四人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充分考虑四人的知名度、医院及其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四人的合理支出等多方因素,酌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最终,东莞中院驳回该医院及其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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