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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一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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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共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刘贞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3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525.1579万元继续追缴。

刘贞坚作为地方主要领导干部,主政地方期间大肆卖官敛财、权钱交易,在刘贞坚的44笔犯罪事实中,除有3笔计118万余元收自企业、个人贿赂外,其余41笔计739万余元均收自下属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贞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次数多,涉及部门和行贿人员面广,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记者 鞠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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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少虎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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