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宣判油泥炼油污染环境案 4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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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北经贸大学教授王小江介绍说,发生在滦县的利用油泥非法炼油污染环境案,是“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河北省第一例和第二例因“利用油泥非法炼油”被以“污染环境罪”宣判的案件。
“案件的宣判对企图非法炼油、污染环境的人,敲响了一记警钟,表现出国家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滦县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本案宣判后,“小炼油”现象在滦县地区再未出现。
滦县人民法院法官王小芬解释说,对油泥的买卖、处置,国家规定,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运输油泥须向省一级环保部门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在本案中,杨某利、杨某文、梁某、申某在没有任何手续和资质证明的情况下,开办小炼油厂,不但污染环境,也存在安全隐患。在量刑时,考虑到生产时间较短、认罪态度(自首)等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国家明令禁止私自炼油,不法分子仍铤而走险,一方面是因为受到经济利益驱使,不顾非法行为对环境的危害,另一方面是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以为最多就是被罚款,殊不知,污染环境已触犯了《刑法》。”王小江说,国家将污染环境行为入刑是及时的、有效的。“两高”司法解释对这类案件的裁判也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与此同时,根据《刑法》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定,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力度更加具体、严厉。
“因此,从刑事立法及司法的变化来看,对环境污染主体和监管主体打击追责越来越严厉,充分体现了司法导向回应民生现实的积极态度。”王小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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