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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响新环保法第一枪 乱排污企业老板被拘5天

重庆晨报郎清湘 2015-04-07 1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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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企业还在继续排污

今年1月7日,万州区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长滩镇雨玢建材等4家采矿企业将污水直接排入了当地重要的河流——龙泉河、驷步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后,对4家违法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排污行为。

但在随后的两次复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有3家企业还在继续生产非法排污。

3个负责人被行政拘留5天

万州区环保局随即向万州区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申请了环境保护禁止令。一旦下达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如果企业再违法生产排污,企业负责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复查中拒不整改的3家企业,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到了公安机关。

“过去从发现违法行为立案后,还要走听证、复议、执行等流程,一圈流程走下来,大概需要9个月。而这时说不定企业的负责人早换了,执法的对象都没了。”万州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熊勇说,这也是导致环境执法缺乏震慑力的重要原因。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解决了这一问题。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可以对负责人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3月6日到10日,万州区公安局依法对雨玢建材老板胡廷贵等3家企业负责人行政拘留了5天,这也是重庆市首起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综合运用了新环保法赋予的执法手段,不仅及时制止了企业非法排污问题,同时也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拘留,对4个违法企业一共开出了20万元的罚单,极大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助推了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熊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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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禁止令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污染方)立即停止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的申请,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司法措施。

四种情形行政机关可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环境污染行为持续存在,生态环境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周边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造成较大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给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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