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 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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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推行立案受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市法院积极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七日内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及时受理起诉和申请。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都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得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诉求拒绝立案、推诿立案、拖延立案。严格执行立案受理法定期限,七日内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立案审查结果。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准确告知立案材料要求
《通知》强调,全市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起诉状样本,耐心回答当事人就立案问题的问询,全面准确告知立案材料有关要求。当事人立案材料不全或起诉状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如何补齐或更正,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反复修改。
因地制宜建立多种便民立案制度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立案,《通知》要求全市法院要根据情况建立预约立案制度,因地制宜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提供便捷的立案服务。充分发挥全省法院律师平台的立案职能。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
主动告知诉讼风险
《通知》对主动做好诉讼指导提出了要求。全市法院应该全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善意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依法提出合理诉求。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予以追究。
据了解,立案登记制改革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对破解“立案难”特别是行政案件立案难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强化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决心。青岛中院将加强对全市基层法院的立案指导和监督,对不依法登记立案、不出具书面凭证、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记者 胡青 通讯员 时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