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出台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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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邵海峰)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开展境外并购,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我市出台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操作细则。今后,我市企业开展境外并购时,无需等到全部手续完成,只需有大连市经信委预审后的确认书,就能申请并购款预先支付。这一新举措,意味着企业海外并购的程序进一步简化,效率进一步提高。
据悉,这一试点政策由大连市经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共同推进。经信委负责对参加试点的企业资格和并购项目进行确认。外汇局负责并指导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开展境外并购事项的登记、监督和检查。在大连辖内注册、按规定参加相关部门年检、企业信用记录良好且未发生过外汇违规情况的各类企业均能享受到这一试点政策。
按照细则,试点企业应向经信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境外并购项目申请承诺;境外并购协议或并购意向书或并购备忘录。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经信委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为试点企业出具《试点企业境外并购项目确认书》,试点企业凭《项目确认书》,可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前,先行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并购登记。
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于2个工作日内为试点企业办理境外并购登记,并向试点企业发放《业务登记凭证》,试点企业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登记金额内的并购资金汇出。
按照新规,试点企业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境外并购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若4个月内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但确有客观原因需延长并购资金境外留存期限的,可在到期前1个月内,向经信委提交延期申请。4个月的境外留存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8个月。
细则要求,境外并购资金仅限于支付境外项目的并购款及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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