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改“站岗”必须于法有据
近日,武汉市汉阳城管部门采取“文明接力”的方式对违规行人进行处罚,即如市容监督员发现行人闯红灯过马路,该行人就必须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值班”,提醒市民看灯通行,直到抓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的行人才可“下岗”。据悉,该方法实行一周以来,违规行人较此前下降五成。(6月2日《长江日报》)
行人闯红灯,罚款改“站岗”,其实并非汉阳首创。早在2008年,南京交管部门就推出过类似管理办法,让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当事人“义务协勤”30分钟,直到“逮到”继任者为止。此后的深圳市更是进一步制定了以站岗时间折抵罚款的“汇率”:处50元以下罚款的,维护交通秩序1个小时;处100元罚款的,维护交通秩序2个小时;处200元罚款的,维护交通秩序3个小时。
从效果来看,在行人闯红灯遭遇法不责众的背景下,罚款改“站岗”不失为一种简单实用的创新手段。一方面,与机动车违章处罚,可以通过车辆年检、驾照年审等渠道保障落实到位相比,行人违章由于缺乏相应的制衡手段,往往可以以“没钱”为借口一赖了之,导致罚款规定形同空文。“站岗”式处罚,无疑更具有执行力,可以落实到每一个违章者。同时,简单的“以罚代管”不仅容易让人产生抵触心理,还会减轻当事人的负罪感,认为只要交了罚款就能心安理得地闯红灯。参与交通执勤,不仅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还能触动违章者的思想深处,起到警示作用。这种与交通管理者的“角色互换”,能够引导广大市民“换位思考”,认识到闯红灯的危险性,对自身行为多一些反思和警醒。
存在即合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城市交管部门开始用“站岗”取代罚款,足见这一行为的实用性。汉阳实行一周,违规下降五成,便是有力例证。不过,任何事都不能没有规则,如果没有程序正义,那么实质正义也就不复存在。从法治角度审视,罚款改“站岗”仍面临缺乏依据、有悖法理的尴尬。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其中,适用于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只有警告和罚款两种。法无授权即禁止,“站岗”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罚,对违章者实行该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其次,交通管理权作为一项法定行政行为,其行为主体是特定的,让违章者参与执勤,有损交通管理的严肃性,也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
事实上,在罚款改“站岗”被借鉴推广的同时,也有一些地方对其明确说不。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就规定,“禁止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实行站岗执勤等变相处罚”。同样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指导下,地方执法实践对于“站岗”却有着截然相反的理解和认知,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罚款改“站岗”不能只是拍脑袋决策,必须纳入法制轨道。有必要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考量引入行为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量化具体的处罚标准,保障处罚的公平公正,经得起法律的审视。(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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