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4名邪教成员组织非法活动被判刑

作者:范春生 来源:财新网
2014-06-05 07:16:51

  记者从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一审结案,4名邪教成员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中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另三人获刑3年

  据新华网6月4日消息,辽宁省本溪市下辖桓仁满族自治县的4名“全能神”邪教女成员公开组织集会,并通过书箱、光盘等传播“全能神”教义,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记者从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一审结案,4名邪教成员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中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另三人获刑3年。

  2013年6月22日,桓仁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桓仁东城小区六楼进行“全能神”邪教集会。警方第一时间赶到,将参加集会的杨淑清、刘运艳、姜丽凤三名妇女现行抓获,当场搜缴大量“全能神”邪教书籍、手抄笔记等物品。

  经审讯,上述三人交代“全能神”邪教在桓仁还有一名女头目冯国芬,她在教会中负责管理日常事务,此次集会所收缴的书籍、光盘等资料全是冯国芬给的。在冯国芬家中,警方查获传播“全能神”书籍145本、光盘129张、内存卡24个、磁带2盒,还有大量“全能神”邪教组织个人简历等内部资料以及邪教文件。

  法院查明,冯国芬、杨淑清、刘运艳、姜丽凤4人在国家取缔“全能神”邪教组织后,仍继续痴迷并进行邪教活动。由冯国芬负责组织恒仁“全能神”日常事务,杨淑清负责传播教义,并持有大量宣传品,刘运艳为邪教活动提供经费,姜丽凤为邪教组织提供场所、食宿、藏匿“全能神”资料。

  法院认为,冯国芬等4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予惩处。四人系共同犯罪,因有认罪、悔罪等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法判处冯国芬有期徒刑4年,判处杨淑清、刘运艳、姜丽凤各有期徒刑3年。(新华网记者 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