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加修复”应成文物保护的标配
记者从河源市龙川县政府获悉,龙川县老隆镇一200多年历史的双孔石拱桥被开发商非法拆毁案告破,广东长鸿实业集团2名高层管理人员和5名涉事者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另有1人仍被追逃。根据专家的意见,该县着手拟定《洋溪桥损毁善后工作计划》,力争11月底前完成洋溪桥修复工程。(6月2日《南方都市报》)
文物古迹之殇越来越成为时代之痛,把功利与浮躁之气暴露无疑,也让缺位的责任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呈现。现行的文物保护规定存在着威力不足的短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偏轻的处罚,自然会滋生“大不了罚款”的侥幸心态,偷拆、私拆、乱拆和损毁的行为无以禁绝。
相比较而言,以罚代法和以罚代刑,在执行过程中打折扣导致的“牛栏关猫”,才是时下文物古迹保护的最大短板,并由此造成文物的疯狂消失和损毁,“保护式拆迁”、“抢救式拆迁”的背后,其实不乏公共责任和商业利益的交媾,保护机制成为摆设。2011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一届中法文化遗产法研讨会上,专家表示,近30年,我国文化遗产遭受了极大的建设性破坏,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地方政府对房屋征收之后的大规模拆迁造成的。据报道,在国内,现在几乎每个月就有一座古村落消失。在山西,现存的古村落已由过去的500个锐减到100个。
文物古迹作为不可复制的精神财富,用再严格的保护措施都不为过。一方面要提高法律的威力,用更为严厉的处罚作为支撑要件;另一方面则要将做到“执法必严”,不能让其成为“纸面风景”。在这方面国外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埃及新的古迹保护法案规定,对破坏神庙、古雕像等古迹以及在古迹周围建造房屋者,可根据情节轻重,施以不同额度的罚款,最高可达10万美元,并判处无期徒刑等。意大利规定,百岁建筑不得拆改,旧市区除非经特批,原则上不再增加新建筑。俄罗斯规定,被列入文化遗产名录的建筑,其修缮、装修、改建、拆除必须得到市政部门的批准。
从法律的角度看,“刑拘加修复”并没有值得称道之处。然而在宽泛的执法语境下,常规动作居然成为“例外”,并具有某种导向性和示范性的价值。如此巨大的反差,不能不说是当下文物保护体制的悲哀。也正是这样,以个案的坐标价值去反思当下的文物保护现状,让“刑拘加修复”成为文物保护的标配,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
文物古迹重在保护,关键在落实责任,自然确保程序正义的制度设计必不可少。广州民国建筑金陵台被强拆事件发生后,广州市规划局公布了《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草案)》,其中很多刚性的规定不乏亮点,比如“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机制”、“未完成普查,不得延长拆迁许可证期限或征收房屋”、“擅拆历史建筑,或按建筑价值3至5倍罚款”,“疑似历史建筑,设一年“保鲜期”。不过“史上最严”的规定,还得靠“不打折扣”的执行来保障。如何做到让文物古迹保护与刑事、建设、科技、教育等领域的法律衔接,应从“刑拘加修复”的个案中去寻找答案。(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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