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保护孩子 法律不可缺位
□对于虐待孩子,谁来监督、谁来举报、如何举报、举报给谁、接受举报后如何处理等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可操作的规定
最近有两则关于孩子的新闻让人痛心。浙江一男子发现11岁的女儿抄作业,一怒之下把孩子绑起来打,甚至用草绳勒住女儿的脖子,致使孩子因为窒息身亡。无独有偶,广东河源一名10岁的男孩长期遭受继母虐待,常常“打倒在地才住手”,孩子遍体鳞伤的照片让人心酸。
按理说,父母对孩子的爱是最无私的,家是孩子最安全的港湾。因此,当父母成为施暴者,家成为孩子的梦魇,社会公众才会如此惊讶、愤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也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时又将虐待罪定义为自诉案件,使对受虐待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骤减。所以,我们才看到,在众多虐待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要么案子不了了之,要么父母只是受到轻微惩罚,而当事孩子却依然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中。
有媒体曾经报道过一幅国外的反虐待宣传画,从成人的视角看,画面是正常可爱的孩子;而从孩子的视角看,就变成了鼻青脸肿的孩子,下面还写着:如果你遭遇了暴力,请与警方联系。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必须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对于孩子来说,他们从生理上、精神上、经济上都要全面依附于成年人,因此当伤害发生时,他们并不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甚至也缺少向外界表述自己遭遇伤害的能力。
正是基于此,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应该着眼于“迅速发现”虐待行为。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这仍然是一块空白。谁来监督、谁来举报、如何举报、举报给谁、接受举报后如何处理等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可操作的规定。缺乏强有力的“发现机制”,使得许多虐待案件持续了数年甚至更长时间,直到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这无可厚非,但国家也不能放弃应当承担的责任,构建起一套举报、受理、诉讼、安置的程序,指导督促父母切实履行义务,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更应严格对待。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提到了剥夺监护人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使用,原因就在于法律对于相应的程序,以及剥夺监护人资格后如何安置儿童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案子易判,但判完后的纠纷矛盾却会给孩子心理带来更重的创伤。”司法工作者的感受,也让我们体会到了法律缺失造成的未成年人保护困境。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和努力。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司法等,只有当各方面都切实履行责任,同时构建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法律不缺位,保护才能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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