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6月正式实施非遗法 大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发言人任淑琼介绍非遗保护情况 胡永启 摄
26日上午,西藏自治区文化厅相关负责人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西藏成为全国第14个出台非遗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政府。
西藏自治区新闻发言人任淑琼介绍,为推动西藏非遗保护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经西藏自治区人大、政府法制办和文化厅等部门共同努力,2014年3月31日,《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正式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49条,分别为总则、非遗调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非遗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注重设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强化了政府主导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保护责任,要求加强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所需保护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具体规定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6项职责。二是规范了部分内容。针对 西藏自治区现状,明确提出了非遗分级保护原则,区内建立区、市(地)、县(市、区)三级名录体系;抓住了现代年轻人最为集中之地——学校,就非遗如何进校园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整体性保护的条件、主体、措施及标识等做出了规定;增加了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条件、职责义务等条款;对非遗开发利用中的一些不符合非遗保护规律,不利于环境保护的问题做出禁止性规定;明确了非遗评审中弄虚作假,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违反规定等方面的法律责任等等。
《办法》细化了工作程序。如建立各级名录的专家委员会不少于5名;其他部门、个人进行非遗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30日内,将所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社会组织、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要求文化主管部门30日内作出答复等。总之,《办法》既与国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符合 西藏自治区保护工作实际,是近年来西藏非遗领域的重要成果,也标志着西藏自治区非遗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西藏也因此成为全国第14个出台非遗地方性法规的省(市、区)。(记者 胡永启 达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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