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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处理不应止于退回企业

广州日报殷国安 2014-04-28 14:01:50

针对过期食品监管难等问题,北京市食药监局发布通知,禁止对过期食品“重复利用、自行转运或随意丢弃”,而临近保质期食品,需设专区集中陈列,并设立消费提示。(4月27日《新京报》)

当地食药监局强调,经营者应按合同约定,把未售完的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给原供货商或生产者,并建立退货台账。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接收退货食品后,应独立隔离存放并用显著标识区分。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继续销售、重复利用、自行转运或随意丢弃。食品退货回收台账应如实记录退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双方签字盖章,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这些措施确实是必要的。但是,如果真的如此执行,可能存在一个问题:这些过期食品退回供货商或生产者之后,不准继续销售、重复利用、自行转运或随意丢弃,而要专门隔离存放并建立台账,最后究竟到哪里去?从理论上分析,存放到一定的时候,这些食品肯定会发霉变质,那时候不丢弃就会变成一个污染源了。是不是需要请监管部门到场见证后进行销毁,然后在流水账上勾销?或者就放在低温冷库里永远存放下去,隔离保存一万年?

笔者认为,对于过期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是一个不恰当的决策。既然过期食品不能继续销售,不准重复利用,退回企业有什么实际意义?不仅增加运输成本,而且增加仓储成本,还不如就地销毁比较节约。更重要的是,过期食品一旦退回企业,就增加了监管难度,监管部门很难堵住其进行“重复利用”。

这里暴露了相关制度的漏洞。现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规定,需要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包括:一是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是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是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标识不全、不明。以上规定,只有第三种可以通过完善标识继续销售,前两种食品召回后都毫无利用价值,都只能销毁,那么,有什么必要运回企业销毁呢?

事实上,上海和浙江已经出台的地方规章宣布,不允许销售不安全食品、过期食品,下架之后一律就地销毁,不许运回企业。浙江省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规定,对过期不合格食品,要主动销毁,不退回供货商,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而若先允许企业把不安全食品召回企业,然后再来“打补丁”,禁止重复使用,实在于事无补。

应该从源头上修改《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让不安全食品禁止召回,一律就地销毁,赋予各地监管部门就地监督的责任,这才能从源头上堵住不安全食品回笼使用。

(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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