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纠错没有放不下的面子
河北省大城县的王进军,因雇凶伤人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就在王进军服刑期间,当年被指受他雇佣去伤人的奚昆鹏落网。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奚昆鹏,口供并未提及王进军,法院也没有认定他系受人雇佣。王进军认为自己被明显错判,希望法院纠正。目前,河北省高院已安排专人就王进军申诉进行协调和查阅案卷,但尚无结果。
回顾整个案情,王进军的确有被冤枉的嫌疑。考察其作案动机、作案前预谋等环节,缺乏确凿证据锁链予以佐证。假如真的是王进军指使他人行凶,何以在发生矛盾三年后方才动手?倘若真的是王进军指使奚昆鹏作案,那么审判中的凶犯何以轻易放过手中的这根“救命稻草”?受人指使和主动作案,犯罪动机有所区别,法庭在定罪量刑时也会有所斟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发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等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重审。
既然此案这般吊诡,存有冤案之嫌,河北省高院理应启动重审,尽快查清案件真相。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河北省高院认为,根据现实情况,最快的纠正方式应当是王进军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由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做出由河北省高院再审的裁定。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河北省高院也可以进行纠正,但过程将会非常漫长。
何以出现这种奇怪的“出口转内销”情况呢?2009年7月,河北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廊坊中院的判决,裁定书称“原审判决书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2011年4月,河北省高院还驳回了王进军申诉,指出没有相关充分证据支持。既然之前做出否定裁决,如今要根据新证据启动重审,即便不被追责,何尝不是一件有损面子之事?如此揣摩,“过程将会非常漫长”也就“情有可原”了。之前,有学者统计了20起典型的冤案,无一起是司法机关主动洗冤,由此也可见一斑。
可问题在于,还原案件真相、彰显公平正义与维护自身面子之间,究竟孰轻孰重?即便百万分之一的错案,具体到某个当事人,都是百分之百。司法权威固然重要,但这绝不在于它的判决“无懈可击”,更在于“有错必纠”的勇气和“出错速纠”的态度。王进军案何去何从,值得我们拭目以待。(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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