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越级上访”之我见
国家信访局首次出台专门文件,规范信访事项受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依据文件,信访人应采用走访形式,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4月24日《新京报》)
“越级上访”无疑是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一种信访现实。从理想的角度来看,这种超越“有直接管辖权的本级机关”的上访,甚至是直接“上京告御状”式的越级上访,不仅不合乎正常的行政规律,也不利于上访问题就地及时解决。正如国家信访局发言人强调的,“一个信访问题,无论向哪级机关反映,最终都要由有权处理的机关来办理,这是由行政级别管辖权决定的”。实行逐级走访,根本出发点在于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是限制公民信访权利,而是要更好地实现公民信访权利。
但是,从现实的角度审视,又必须承认,“越级上访”现象之所以普遍存在,根本原因在于现实生活中“逐级走访”解决信访问题的实际效果并不如人意,难以真正赢得访民的信赖。据国家信访局曾公布的数据,“信访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原本“有道理、应予解决”的许多信访问题,却常常不能“及时就地解决”,进而滋生大量“越级上访”,这其中的主要责任显然不能归咎于那些“信上不信下”的访民,而在于基层那些“有直接管辖权的本级机关”。
这种语境下,要想“越级上访”消失,关键还取决于那些“有直接管辖权的本级机关”能否让访民信任,进而将他们所反映的信访问题都托付给基层政府机关予以解决。这正像此前曾有官员指出的,信访就是一种“信任的访问”,“是群众对我们有关部门能够帮其解决问题寄予的希望”。
而要做到这一点,不能仅止于强调“不再受理越级上访”,还必须全方位地强化一系列的相关监督制约机制,以确保那些“有直接管辖权的本级机关”、基层地方政府真正有足够的压力和动力去积极主动地解决各种信访问题。具体来说,一方面政府应强化“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上级机关在“不再受理越级上访”的同时,还须不断强化对下级机关的监督问责,通过主动“下访”等方式敦促下级积极解决信访问题;另一方面,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并强化“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通过强有力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确保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真正做到“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行使权力的根本标准”。(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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