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昌:从夏俊峰案再看法律的“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人们常说的一句话和熟知的一个原则。然在碰到一些具体事例时,有些人却往往将其忽略、在评论人和事时不那么“平等”了。譬如最近对沈阳夏俊峰被判处死刑一案,有些媒体和网友在“同情弱者”的说辞下,为其“说情喊冤”,希冀对夏俊峰“网开一面”。
“同情弱者”,这是对的。但由此而做出缺乏理性的评说,则是不应该的。倘若真如上这些人所说,人们不禁要问:难道因为夏俊峰是个体摊贩,即使杀了人,就该“免死”吗?难道因为夏俊峰面对的是城管人员,就该“同情”吗?这显然不是冷静、理性地看问题,而是情绪化、片面性的表现。
勿庸讳言,这些年来城管的名声确实不那么好,个中原因很多,这里且不去说它。但即便如此,在看待夏俊峰一案时也不应将城管这个因素看得过重。大家都知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审判案件的唯一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就是说,不管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夏俊峰致使城管人员两人死亡、一人重伤,难道还不该判处死刑吗?“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是“世间大理”,老百姓都认这个“理儿”,怎么一些媒体和网民在这个问题却糊涂了呢?
这里应特别指出的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过去我们说此话时,往往在针对某些“特殊人物”方面用得比较多,强调不管事涉何等人物,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犯了法,必须与“庶民同罪”。然这只是问题的一面,还有另外一面,即不管是什么人,不管处于何等的社会地位,不管是做什么的,包括个体户、街头摊贩等,只要是犯了法,同样也要一视同仁,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决不能在“弱者”等说辞下有所“偏袒”。法律公正无情。它不畏惧犯罪人的狂傲,也不同情犯罪人的弱势,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都是“一把尺子”。
案件审判是件严肃的事情,法院面对的只是“事实”和“法律”。它不允许参杂其他因素,既不为某些人的说法所疑惑,也不为媒体、舆论所左右。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显著标志。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也需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时下我国正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这对于更好实现长治久安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举措。为此,对于一些案件的审判,当持冷静态度,做出富有理性的评说,不能任由那些似是而非的说法、议论影响人们的视听。(作者为人民日报高级编辑、人民日报海外版原副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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