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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罚,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2013-09-30 15:34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被依法执行死刑的消息再度引起媒体的关注。笔者注意到,网上不乏对夏俊峰及其妻子、儿子的同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在惋惜的同时对本案亦有一些拙见与诸君分享。

案件判决:罪刑法定罪罚相应就是公正公平。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与妻子在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夏俊峰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两人刺伤致死,一人刺成重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夏俊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一、二审法院均判处死刑,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执行,其犯罪行为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呢?

让我们从夏俊峰捅刺被害人的部位、力度及次数来看一下。首先,伤害的部位。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夏俊峰持刀连续捅刺的是三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被害人申凯(男,殁年33岁)系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张旭东(男,殁年34岁)系因全身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张伟(男,时年26岁)为腹部刀伤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须手术治疗,经鉴定为重伤。其次,伤害的力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申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被害人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捅刺深及内脏,可见行凶之时用力之猛。其三,伤害的次数。经法医鉴定,夏俊峰持单面刃折叠刀捅刺被害人申凯胸、背部2刀,捅刺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5刀。一被害人身中5刀,可见行凶之时杀意之决。综上可见,夏俊峰案发时系成年人(时年33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应当知悉实施上述行为的后果,却故意实施,造成二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夏俊峰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后果特别严重,达到罪行极其严重。同时,夏俊峰亦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害人家属坚决不同意民事调解,不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激情杀人等因素后,对夏俊峰处极刑,罚当其罪。

案情昭示:公权力行使应谦抑、规范。

这起因城管执法引发的刑事案件,冲突的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社会管理职权的执法者——城管,另一方是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普通群众——小贩,两方对于案件的发生均具有一定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中对此作出了客观的认定:“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负有一定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从本质上讲,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执法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处于公权力管理下的被管理者面对执法中的瑕疵不能冷静面对,而是诉诸暴力,这是此案发生的直接诱因。

公权力的正确、有效运行是维持国家、社会存在发展的重要支撑,是社会被管理者认可、服从公权力的前提。当公共管理权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徇私、不公、不当等异化现象时,将直接影响到社会被管理者对公权力的认可度和服从度以及被管理者的权利意识。我们应当以法治理念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和群众的权利意识。

渴望法治的公民需要什么样的公权力?他们要求,公权力应当依法行使。公权力应当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而不应践踏法制、肆意侵害群众利益。公权力应当主动化解社会管理过程中的非稳定因素,而不应漠视群众的疾苦。因而,应当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把公权力放进制度、程序的笼子里。

公权力的积极违法和消极不作为是公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两大弊病。肆意妄为极易激起群众不满,诱发暴力抗法或者群体性事件;消极推诿,不作为也容易累积社会消极能量,产生治安稳定隐患。正确行使公共权力,立法者应当制定出以人为本的合理、合法的“善法”,法律规则应当满足当下的社会管理的需要,满足公共管理和维护个体利益两方面的需要。执法者应避免利用公权力侵害被管理者利益的现象,公权力应当成为社会群体利益的守护神;司法者应当切实保障被管理者的诉讼权利,使其面对公权侵害时乃至正当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够寻求到司法的及时救济,并能够获得公正的判决。

案件呼唤: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当依法和理性。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治社会中社会成员必须正确面对的基本规范。其中,权利是当今社会中社会个体生存、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不享受任何权利的社会个体,在法治社会中是无法生存的,同样,不具有正确权利意识的个体,也无法在法治社会中生存下去。权利意识,应当是社会个体对于其应当或者能够享受的权利的基本认识,其中也包含了如何享有权利、如何维护个体权利等一系列要素。

公民面对公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异化现象,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应对,至少不应当适用极端方式解决问题。以极端暴力的方式维护个体权利,以暴力应对公权力执法过程中的异化,不符合法治的精神。依法行使权力,依法行使权利,依法解决纠纷,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进行博弈的基本游戏规则。梁山好汉“快意恩仇”式的反抗,抛弃了以法律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式,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堵死公权力、私权利之间沟通、交流的渠道。

夏俊峰案折射出的公权力、私权利之间的对抗,究其根本还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中一些基本的问题没有得到好的处理。我们还没有能够对公权力的行使制定更加周全的制约和规范机制,对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进行科学、合理引导的努力也有很大提升空间。本案昭示的教训,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下大力气,通过深化改革要解决的问题。

夏俊峰案,随着其主人公被执行死刑而最终落幕,但本案造成三死一伤的结局是我们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如果当时城管执法人员能够文明执法,工作再细致、耐心一些,如果夏俊峰能够冷静面对,遇事少一分冲动,在拔刀相向前能够念及家中父母、妻儿,或许悲剧就能够避免。

逝者长已,愿生者足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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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许银娟 标签: 夏俊峰 公权力 权利意识 罪刑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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