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案”公审 被告人自称“我绝对不是贪官”

来源:东北网
2013-09-30 15:26:55

那业林律师:据我所知你已经在加拿大获得了永久居住权,完全可以不回国自首。

高山:是的,如果我不主动回来的话加拿大方面也不会遣返我。坦白说我在国外的这几年生活的并不好,精神压力非常大,我走了以后很多媒体说我卷款潜逃、说我是贪官,我想回来把事情说清楚,也应该是画上个句号的时候了。我绝对不是个贪官,我只是违法挪用资金,而且我并未获利。

敲诈勒索实为“借款”

起诉书中指控,李东哲在潜逃加拿大期间,曾多次向国内邮寄信件给姐姐蒋月仙,再由蒋月仙交给李东哲曾经的司机藏利伟和李东虎,让其将带有恐吓、威胁性质的书信送给曾经给予其帮助的哈尔滨电信公司财务负责人赵云立、东北高速投资部经理李百川等人,进行敲诈勒索数百万元。

公诉人对李东虎进行询问时表示,赵云立看到李东哲的信件,先后共给了他200万元。“但那是我哥向他们借的,我当时也打了借条,约定一年之后归还。”李东虎表示,李百川收到信后也给了他120万元,他为李百川打了一个320万元的收条,因为之前李百川还给过一次200万元。

而李东哲在接受庭审询问时表示,他是在加拿大写信向一些官员要过钱,但那些都是曾经在国内一起投资开公司的钱,“我听说这些公司现在发展的不错,我想先要回来点,因为现在等着用钱。”

起诉书中对于李东哲的质控罪名共有五项,包括票据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敲诈勒索、行贿以及单位行贿。李东哲对此表示有疑义,称其行为不应属于票据诈骗,应该是和高山一样属于挪用公款,敲诈勒索也不存在,只是索要自己欠款,行贿也不能接受,行贿的目的都是为了公司发展,所以应属于单位行贿。

接受公诉人询问时李东哲表示,与高山在1997年左右结识后,确实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答应了帮助高山揽储的请求,其中包括黑龙江省电信公司、黑龙江省社保局、哈尔滨市电信公司、东北高速集团等约26家单位或企业。

公诉人:转移储户存款的想法是谁提出来的?

李东哲:高山提出来的,我只是向高山提出过贷款的要求,高山说自己的银行级别不够,没有贷款的权限,但是可以违规操作转移资金。我对银行的业务流程并不懂,而且我也不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所以都是高山操作。

李东哲还说,高山是个极为小心谨慎的人,自己和高山之间的合作都是高度机密的事,他和高山之间一般的事情都是用专用的电话号码联系,重要的事情从来不在电话里说,所以弟弟李东虎对他们之间的事情并不了解。

法庭询问过后,进入到双方的举证质证环节。庭审一直进行到20时许休庭,30日上午还将继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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