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水电费禁考公务员于法不符
刘鹏
近日,江苏省出台《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其中规定:只要在江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个人,他的失信信息都将被录入个人信用库。拖欠公用事业缴费、交通违法、实施家庭暴力及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行贿受贿、制假售假等等行为都属于失信行为。以拖欠公用事业缴费的失信行为为例,若欠缴水电费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将禁止报考公务员、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限制贷款等等(7月6日《扬子晚报》)。
个人失信的确有必要给予一定的惩戒,比如在一些国家,闯红灯等影响个人信用,将受到贷款限制等信用影响,早已经是众所周知。比如江苏省此次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中,对交通违法、家暴和不孝不养、行贿受贿、制假售假等,将计入个人失信,并给予一定惩戒,就让人觉得欣慰,体现了一种惩恶扬善法治意识的进步。然而,关于拖欠事业缴费相关方面的规定,却明显让人有些想不通,甚至其合法性也是有待商榷的。
拿拖欠水电费将被禁止报考公务员来说,首先,与交通违法、家暴和不孝不养、行贿受贿、制假售假等相比,拖欠水电费尚不构成明显的违法犯罪,而且性质也不恶劣,有的甚至是无意拖欠,或者确实无力缴费而拖欠,如果将这种情况也算做个人失信,明显有些不大恰当。比如某人举家外出或者探亲,对之前所欠水电费用没有结清,半年后回来却被禁了公务员报告权等,这岂不是天大的冤枉?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条件,其中共包括七个分项,有包括国籍、年龄、身体条件、品德、学历等各个方面的规定和限制,但却没有一项与拖欠水电费有关。公务员法是上位法,《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明显是下位法,下位法又岂能违反上位法?或者换一种说法,禁止欠缴水电费者报考公务员,依据的又是法律的哪条哪款呢,是否有恣意侵犯和剥夺公民合法权益之嫌?
水电费等属于事业性缴费,是事业性单位的事情,报考公务员是国家公职招聘考试,是执政用人的事情。这两者本来就风马牛不相及,况且,对于一个不违反法律的欠费行为人,禁考公务员是否处罚过重?是否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时操之过急?再说,公民有从政、参政、议政等权利,一个省级的惩戒办法,凭什么剥夺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凭什么拿牺牲公民权利做为事业单位催费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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