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是法律的最高价值,司法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人权。保障和实现人权不仅是法律人的共识,也是整个人类在孜孜努力的方向。根据《国际人权宪章》的解释,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人在任何情况下,这一权利都不应被剥夺。现代司法理念中,通过司法实现对人权的救济,对人权进行司法保护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司法却不以人权保障为方向,自然不会受到人民的信赖。人权保障在司法中的表现为“接近司法权力的保障”、对“法律上平等权”的保护、对“公正审判权”的保护 ,其内容都是以充分实现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为方向,这个方向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当中。
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的出现,虽然冤假错案并不是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本质原因,但是如此触目惊心的错案引发了社会上民众的巨大怀疑与反感。此类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案件审理过程中轻视人权,不注重个人司法权利的保障,既没有实现个案正义,更是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现在保障人权已写入我国的宪法,作为法律人,仍然对当前司法中对人权的保障充满了信心。
人权的保障不仅仅是司法的终极目标,它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当中,是不是对人权进行了最好的保障不是在司法活动结束之后再另行进行的总结,而是体现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一个步骤之中,从人权保障在司法中的三个表现可以得出,人权保障不仅是司法活动的目标与结果,也是司法活动过程的要求。
中国的人权保障问题时间尚短,将保障人权真正内置为司法活动的原则、司法过程中时刻注意人权保障问题仍然需要一个阶段,以制度促理念也是促使司法机关观念转变的方式之一。目前司法活动保障人权可行的办法有:1,完善律师制度,,律师作为当事人权利的法律上的保护着,在保障人权方面应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目前在中国的环境下,连律师本身的人权仍然有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出现 ;2,制定良好的程序法并严格执行,中国引入了一些西方国家保障人权的制度,但是对这些制度具体的实施方式没有详尽的规定,仅有大的原则,缺少细的规则,造成好的制度无法实施,也无法形成司法习惯,更无法形成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司法活动需紧紧围绕的核心。树立以司法独立和人权保护为核心的现代司法理念,使之贯穿于司法机关实现法律过程的始终,并实现公平正义这一司法活动的最高追求。以现代司法理念作为我国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必然会获得民众支持与信赖,以此为前提,中国司法水平一定会得以极大的提升。(仇忠浩)
实习编辑:于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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