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不能偏废,而在特定情形下,相伴而生的两种公正处于互相对立与冲突的情况下时,个人认为程序公正应当优先被保证 。优先保障程序正义有两个方面意义,一是对诉讼参与者权利的保障。保障人权逐渐成为全人类共识,加强程序合法可以避免诉讼参与者的权利在其与相对强大的司法机关交锋中不被司法权力漠视甚至践踏,在司法公信力不乐观的情况下,加强保障个人权利,限制自身权力是对司法不被信任,公信力下降的有力回击。二是从人民信赖的角度,程序公正更容易被民众看到,也更容易被民众监督,如果案件的事实真相是隐藏在层层迷雾后面,那办案的程序则是每一步都在阳光下进行,看得见的正义显然应该更容易被接受。因此,从长远角度来看,优先保障程序公正更有利于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
中国千年来逐渐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以及当前社会民众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制度,过分追求程序公正也明显会损害司法机关的信赖。民众最信赖的司法机关应该是在不扩张自己权力的情况下能够还原事实真相,这里的事实也不应该被简单认作是真实发生的事实,而应该是依照证据与法律可以认定的法律事实。要求民众对无法查明真相的司法机关一直保持信任感很明显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当前的社会情况下,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明显不符合当前社会现实,容易给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的下降找到合理借口,使司法机关最终无所作为的境地 。
对于两种正义如何取舍的问题,中国要走的路还很长很长。个人认为司法公正应当是先保证程序公正,待程序公正已经完全深入司法机关和民众灵魂之后,保证程序已经成为司法机关的司法习惯之后,再强调司法的最终目的,也就是实体正义。当前中国第一步尚没有完成,民众对程序公正依然没有足够信任。中国须选择一条能够合理调和二者之间冲突的方式,目前采取的是借鉴英美法系保障程序公正价值的一些制度,例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逐渐培养程序优先的司法习惯,逐渐培养民众的信赖。
三、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相对个人权利,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力应当收敛自限,但当司法权力放入公共权力系统中来看,由于司法权力的被动性和消极性,其极易受到强大的立法权和膨胀的行政权的侵犯,在公共权力系统中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宪法明确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处于同一层面且具有独立地位 ,保证司法权的独立性对于司法能否实现公平正义有重要意义。
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活动的进行只受法律和法官良知的影响,而排除其他任何渠道的干扰,尤其是具有权力性和政治性因素的影响。司法独立是司法中立的前提,司法中立是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司法独立体现在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两个方面。其中外部独立就是司法机关相对其他国家机关保持一定的独立地位,不受其影响。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或其他团体、个人干涉。”因此,维护以司法组织整体独立为内容的司法独立是必须树立的现代司法理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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