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传统,源自于古希腊哲学家门的思辨,后在欧洲得以继承和发扬,演化出近现代以来的法治国家,并成为人类普遍的信仰与追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 ,法治的基本含义即是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遵守。司法顾名思义就是司法机构适用法律的活动,司法作为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机关不仅仅是法律适用机构,并且法官有造法权限,司法即是法律之母;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造法职能也在不断加强,司法在法治的建立和维护中具有极端重要性,也是人们衡量法治是否建立与法治程度的一个标尺。
司法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司法不可避免会与民族传统、历史渊源、宗教信仰等因素互相影响,因此从司法形成之初甚至直到现在,司法在各个国家地区都存在不同,甚至是迥然相异。但法治正逐渐成为人类普遍信仰,司法在保持地区特质与时代特质同时,也逐渐表现出普世的价值倾向。基于这种司法的同一性与差异性,我们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就要兼容并包,做到既要追求普世价值,又要兼容自己的司法传统 。
一、理念与司法理念
“理念”在《辞海》中被说明为旧哲学词汇,各个哲学流派给理念赋予了深刻的内涵,从泰勒斯到德谟克利特,苏格拉底到柏拉图都对“理念”提出了各自的认识 。现在人们对理念的认识则剔除了过多的哲学思辨,台湾学者张光正先生指出,理念乃是共同分享的价值观,有理念即有方向感,即有目标性,有理念方有准绳,有标杆。 即理念是一种指导原则,并提供给一种愿景。理念是主导和塑造行动的灵魂,理念的存在使行为有方向性,无理念之行为犹如无舵之舟,无异于随波逐流。
司法作为国家法律活动的重要形式,基于其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必须要构建正确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是指主体在认识和运用司法规律在改造法律世界的过程中逐渐凝聚而成的基本观念,是司法工作人员分享的价值观。司法理念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对司法活动提供一以贯之指导与方向,二是统一司法活动价值观的认知。司法理念与司法活动同生而来,可谓与司法活动相生相伴,任何一个时期的司法活动都会有一定的思想观念予以指导,奴隶制社会的司法理念公开维护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不平等,封建社会的司法理念则是司法内含于行政,所谓良好的司法就是“为民做主的清官”,极强的官本思想和人治思想被嵌入国人的灵魂,余毒至今。 可见司法理念是否正义、文明、进步对司法活动产生巨大影响。
中国的司法理念经历史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现代的、人民信赖的司法理念,这其中既包括了本民族传统的司法思想中的精华,又包括了对其他民族优秀司法理念的借鉴。关于人民信赖的司法理念具体内容,因为司法理念是随时代而变的,其具体内容也没有统一的看法,个人认为,司法理念要满足人民信赖,其内容中必须要包含着公平正义、独立中立、司法权威和人权保障。
二、公平正义理念——对程序价值的尊重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最高追求,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仅植根于司法机关,也是每个个人人性中都热切渴望的。即使如此,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及标准依然见仁见智。提到公平正义,不能不说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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