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信赖之司法理念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3-05-06 15:08:27
外部独立易收到行政权力的影响,从历史遗留角度来看,中国历来是司法从属于行政的传统,由行政长官兼管司法,缺少司法独立的思想和群众根基,到目前,很多到基层法院的当事人仍将法院称为政府。即使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许多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也是近现代以来的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理论,还认为行政争议涉及行政权的行使,普通法院没有管辖权,司法权仍被行政权管制甚至分割 。司法活动受制于行政权力的状况对司法独立影响巨大,目前司法独立的思想已经成为各国共识,通过在宪政体制下的分权得以保障和实现司法的外部独立。从当下社会环境来看,目前外部影响司法独立的一个关键因素是社会舆论。最近几年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在众多案件中都产生了一定影响,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彭宇案等等都在民众舆论下被打压的有些变形,中国情、理、法并立的多元结构,作为情与理表现形态和评价尺度的舆论总是在不同程度上干预司法过程。 在这样的舆论压力下,也许民众的情绪得以宣泄,满足了大众的想法,但是司法并不应该是民众情绪宣泄的出口,司法在一定程度上顺从了民意,但是远离的法治了要求。不客气的说,民众的思想是漂浮不定的,法国的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对大众心理有过深刻的研究 ,服从于舆论的司法无异于放弃了司法的目的和稳定性。至于说很多民众意见在通常情况下都是正确的,甚至能够在一定程度代表实体公正,这也不能成为干涉司法独立的理由,因为司法只能依照法律和程序,只受法律和法官良知影响,不能再法律之外做出审判。严格依照法律对类似案件做出类似审判才更有利于司法的稳定性,更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培养。

司法权的独立问题与司法权威问题息息相关,司法权威是让民众是否对司法信服的重要因素。除去客观存在,权威应当是最让人信服的。民众不可能去信赖一个受众多外来因素影响、常常出尔反尔的司法组织,司法独立完备自然生威,因此要获得民众信赖,司法必须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没有司法独立,司法权威无从谈起,行政权力的干预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最容易破坏司法的权威性。除了司法独立与否的影响因素外,司法缺少权威性的原因还有很多。司法能力不高,对案件无法做出公正的判决,自然无法获得司法权威,民众也就不会对这样的司法活动给予信任,这里也涉及到程序与实体的问题,民众更为信赖的是实体正义的实现,保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实现实体正义,因此更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提出了高要求。缺少权威性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执行的问题,民众通过司法机关审判活动最终只能拿到一纸空文,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救济,一纸空文显然是没有任何权威性可言的。 另外司法领域的个案腐败也极大的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司法权威是个很综合的问题,涉及到司法的方方面面,也是对民众是否信赖的一个外在直观的指标,除去司法独立等体制方面的因素,个人认为强化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方法是强化审判权利的专业性 。提高审判权的专业性一直是现在中国司法的重要趋势,其关键就是要确保司法人员的职业化素质。目前统一的司法考试提升了进入法院队伍人员的专业化素质,在一些发达地区法院法官的平均学历达到了研究生水平,虽然法官是一个需要丰富经验的职业,但是丰富的理论知识、更高的个人素质无疑为提升司法结果正确性增加了一层保障。因此在避免司法神秘化、脱离群众的同时强化精英司法 ,严格依照法律行使判断的权力对司法权威性树立与维护有很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