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的独立问题与司法权威问题息息相关,司法权威是让民众是否对司法信服的重要因素。除去客观存在,权威应当是最让人信服的。民众不可能去信赖一个受众多外来因素影响、常常出尔反尔的司法组织,司法独立完备自然生威,因此要获得民众信赖,司法必须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没有司法独立,司法权威无从谈起,行政权力的干预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最容易破坏司法的权威性。除了司法独立与否的影响因素外,司法缺少权威性的原因还有很多。司法能力不高,对案件无法做出公正的判决,自然无法获得司法权威,民众也就不会对这样的司法活动给予信任,这里也涉及到程序与实体的问题,民众更为信赖的是实体正义的实现,保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实现实体正义,因此更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提出了高要求。缺少权威性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执行的问题,民众通过司法机关审判活动最终只能拿到一纸空文,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救济,一纸空文显然是没有任何权威性可言的。 另外司法领域的个案腐败也极大的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司法权威是个很综合的问题,涉及到司法的方方面面,也是对民众是否信赖的一个外在直观的指标,除去司法独立等体制方面的因素,个人认为强化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方法是强化审判权利的专业性 。提高审判权的专业性一直是现在中国司法的重要趋势,其关键就是要确保司法人员的职业化素质。目前统一的司法考试提升了进入法院队伍人员的专业化素质,在一些发达地区法院法官的平均学历达到了研究生水平,虽然法官是一个需要丰富经验的职业,但是丰富的理论知识、更高的个人素质无疑为提升司法结果正确性增加了一层保障。因此在避免司法神秘化、脱离群众的同时强化精英司法 ,严格依照法律行使判断的权力对司法权威性树立与维护有很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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