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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专家:房产税不只是为压房价 不能普遍征收

2013-04-27 08:54 来源:光明日报

我说几句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

难点在于能否对存量而非增量房征税

房产税改革关系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税制完善,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房产税是必须的,至于怎么征可以讨论。由于上海、重庆试点方案不同,再扩大试点应采用全国统一方案,具体条款设定可以根据地方情况留有选择空间,但总的原则应推行统一方案。

目前,我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真正难点在于能否对存量而非增量房征税,这涉及到整个中国的税收征管机制。找到一种可对接存量住房且适用房产税通行规则的“可持续”和“可复制”的征管机制安排是房产税改革试点中面临的挑战。

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研究员王小广:

房产税的改革应置于顶层设计之下

房产税改革应放在税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大框架下进行,要有合理的制度设计,而不应仅仅是增加一个新的税种。房产税改革的立足点应关照三个问题:一是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二是增加地方财税收入来源,三是兼顾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单兵突进较难突破。而“顶层设计”的改革智慧,同样也离不开地方政府自下而上的经验探索。

事实上,上海和重庆已经开展的房产税试点代表了房产税征收的两个不同方向,但是,这两个方向也并没有完全涵盖房产税所涉及的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此外,房产税的全国推广还需要各地住房信息的全国联网,这一基础性工作目前进展缓慢。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

让房产税改革加快进入法律框架

试点期间,房产税按住房交易价格为税基计算缴纳,这更多是一种权宜之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房价变动在所难免,依“旧价”缴“新税”会越来越不合理。房产税计税从“交易价”转向“现价”势在必行,住宅现价评估技术体系还有待建立。

与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不同,目前房产税试点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都有明显变化。而按照税收法治原则,税收根本要素变更必须由法律来规定,不能仅停留在地方发文阶段。现阶段关于房产税的立法还没有全部完成,应该在基础性环节完成后再扩大试点范围。由于房产税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征收,要做大量的入户调查、公告通知、实地催缴等工作,这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力量是个考验。(邱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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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于姝楠 标签: 房产税 调控房价 打压房价 1986年 普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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